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6〕6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教委《关于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
(长春市教委)
几年来,我市教育督导机构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前实现“两基”,认真落实“两全”,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公、民办教师工资无拖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基础教育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为了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制度,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二、机构
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管理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不增加机构编制,教育督导室可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内,受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双重领导,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督导室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主持教育督导室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负责教育工作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可兼任教育督导室副主任职务。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可参加教委(教育局)有关会议。
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教育督导工作;
(三)总结推广教育工作经验;
(四)评比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提供决策信息;
(六)向有关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教育行政执法建议;
(七)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八)完成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教育督导室除上述职责外,还要指导各县(市)、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三、队伍
为保证教育督导任务的完成,每个城区在岗督学(督学包括专职、兼职、见习和特约督学4种)不少于5人,每个县(市)在岗督学不少于7人。专职督学各县(市)、区不少于3人,其中行政编制不少于1人。市级专职督学为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县级专职督学为副科级以上公职人员。
兼职督学可聘请有关部门的现职领导及热爱教育事业,思想端正,治学有方,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教育工作者。这部分同志受聘后,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职务,在督导室坐班,兼职专用。所在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同时享受专职督学的一切待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可将少数经过培训待提拔使用的预备干部抽到教育督导室工作,做见习督学。一切关系都在原单位不动,享受原单位待遇。
为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还可聘请当地教育界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著名的无党派人士做特约督学,一些重要督导检查请他们参加。
专、兼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四、督导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制止各种违反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实施教育督导一般应提前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通知。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被督导单位要认真听取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努力加以改进。
每项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育督导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导机构或督学要把帮助、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出发点,深入基层,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客观地评价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导业务档案,督导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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