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鼓励扶持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5〕54号
颁布日期:2005-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镇江市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鼓励扶持政策的意见

镇政发〔2005〕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两率先、两步走”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鼓励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企业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加工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中方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5万元,低于5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3万元;设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贴企业2万元;设立贸易窗口(公司),一次性补贴1万元。每办成一个境外企业,奖励项目推进部门5000元。

二、鼓励企业承包境外工程

企业直接签约承接境外工程,每实现营业额1万美元(凭双方合同和业主付款凭证),奖励企业100元。

外经企业外派本市城镇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每名奖励50元。

三、鼓励企业参展参保开拓国际市场

企业参加列入我市计划的境外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其参展费用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个企业每次补贴1万元。

对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补贴。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给予其保费2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国际市场推介、国际工程投(议)标,并获得中央财政50%补贴的,地方财政再给予20%配套补贴。

四、支持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

对出口企业参与国外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按实际发生应诉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中介人(机构)引进外资

按实到外资金额的5‰~1%由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地财政给予项目中介引荐人(机构)奖励。高新技术类投资项目按1%奖励;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餐饮业)按8‰奖励;一般性加工制造项目按5‰奖励。

符合镇发〔2005〕1号文件投量要求的外资大项目,引荐奖的标准、来源按镇发〔2005〕1号文件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引荐奖。

六、保证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地方财政分担部分,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七、鼓励企业创出口品牌

对当年有产品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按镇发〔2004〕49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填写“镇江市开放型经济鼓励扶持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合法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中介人(机构)引荐外资的奖励,须凭引荐人(机构)与项目落户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到位资金验资报告,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后,由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地财政支付。

本意见中的企业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拥有外经经营权的企业。

本意见各条款中未明确奖励、扶持资金来源的,均在市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列支。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本意见由镇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镇江市财政局按其职责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镇政发〔2004〕7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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