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徐委发[2003]18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落实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政策,引导和促进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1.私营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领会“两个毫不动摇”的深刻内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从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宽裕型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2.推进思想大解放,在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观念上与时俱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做到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经营方式,全面搞活;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进一步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各级工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市场准入的引导工作。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对国家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4.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5.简化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业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简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集中会办协商,减少报批环节,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审批“一条龙”或一个窗口服务,办事公开,提高效率。

6.实行企业预备期。科技人员和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国家限制经营行业除外)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短期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以先行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1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

7.鼓励广大农民、工人、城镇失业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辞职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开办私营企业或在其中就业。

8.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凡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优先领取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有权税务、工商机关审核,自经营之日起至2005年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辞职从事私营个体经济(纪检、监察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辞职人员,其工作年限经人事部门确认,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辞职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辞职人员档案转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私营个体经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与企业保留3年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年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劳动法规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将其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

11.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允许个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方法,兴办或合办私营企业。

12.属当年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私营个体经济的,3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需重新安置的,由军转部门按现行安置条件安置,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后其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四、鼓励私营个体经济走技术创新道路。

13.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引进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含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和销售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14.私营企业可承担县、市、省及国家级科技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条件的私营工业企业可安排国家、省、市、县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各级政府在安排科技三项费用时,应给予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15.对个人或合伙开办的私营科技企业,其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可抵充注册资本,一般技术抵充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高新技术可抵充到35%。

16.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私营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研制出省部级以上的新产品,按其增值税新增部分的20%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企业贴息。

17.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市场规律吸纳和使用人才。私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技术工人可以通过职业培训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社会化鉴定,评审、鉴定合格后的任职资格,聘用(任)单位应予以承认。大中专毕业生受聘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备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及人事代理服务。

五、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向外向型发展

18.私营企业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或到境外开办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各级、各类扶持奖励基金应向其开放。

19.鼓励私营企业积极引荐外资和扩大出口。有关部门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对成功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或年自营出口创汇达到市政府规定条件的,按市政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六、进一步拓宽私营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

20.加强财政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担保、创业资助、技术改造和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等。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私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对国家和省给予的贷款贴息按照1:1的比例配套。重点支持私营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升级,对符合国家技改贴息条件的私营企业项目,应积极组织申报。

21.鼓励金融系统调整信贷结构,简化手续和环节,加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银企合作活动,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银企合作项目,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22.工商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守信经营,对诚信度高的企业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允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抵押或质押取得贷款。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面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3.加快建立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私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级信用担保体系,并形成网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准入、资金资助、风险控制、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对于政府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纳入各级私营个体经济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24.鼓励私营企业加大投入。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竣工后,可以按照第20条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私营企业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需国产设备(应达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内先进水平)投资的40%,在5年内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25.鼓励私营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凡新办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投产后两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贴息。凡新办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由私营个体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在建设期间,免交二分之一市权范围的规费。

26.环保部门依法向私营个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按国家规定应优先贷给私营个体企业,专项用于治理企业的环境污染。

27.新办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或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失业人员或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失业人员或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o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一定比例的私营企业,并领取《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后,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相关政策。

28.对新办的服务型私营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5年前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5年底前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9.对新办的私营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5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5年底前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0.对现有的服务型私营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私营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5年底前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七、加快民营工业园区建设

31.在县城镇或有条件的中心镇建设民营工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县(市)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要将园区建设成为规模适当、规划科学、功能齐全、产业协调、环境优美,具备较强集聚辐射能力的发展载体。

32.园区用地实行“批次报批、按项目供地”。每年可两次由园区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计划,经批准后,由当地国土部门按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考虑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先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对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要积极探索实行土地置换、拆抵、流转等相关政策,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降低进园企业的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33.市及市级以上民营工业园区享受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待遇。园区项目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省以下集中部分全部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地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进区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免收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留成前三年征收额园区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发展。各项行政规费一年内免缴,第二年起实行付费登记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利用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10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

35.“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贷款贴息资金,要有一定数量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进园区企业技术改造。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建设。

36.市扶持园区专项贷款贴息资金(包括向省争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市及市级以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小城镇建设资金、农业现代化建设资金等要兼顾园区建设,统筹作出安排。

八、进一步改善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环境。

37.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私营个体业主及其随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异地经营或就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地常住户口一样,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38.私营个体业户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大力弘扬以诚信为本的企业精神,在企业内部努力营造讲信用、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39.依法加强对私营个体业户的法律保护。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控制针对私营个体业户的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除对企业年度检查、税务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保护检查外,其他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签发检查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对在执法过程中严重危害投资软环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查实下岗或待岗制度。私营个体业户对违反法津、法规,侵害其利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有权举报、控告。要定期对市级机关单位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布于众,对前三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最末一位单位取消评先资格,领导成员不能晋级;连续两年被评为最末一位的,免除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职务。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评议机关部门服务制度,严格兑现奖惩。

40.依法规范对私营个体业户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私营个体经济的管理职责,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有关部门对私营个体业户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私营个体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九、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4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私营个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42.各级私营个体经济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转变作风,在产业政策、投资方向、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环境保护、劳动人事、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形成推动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合力。

43.切实加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私营个体经济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要建立健全市、县、镇私营个体经济管理机构体系,各级政府要把私营个体经济主管部门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其正常开展工作。

44.对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工作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内容。

45.本《意见》由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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