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体委、公安局《关于加强旱冰场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82-06-11失效日期:1997-07-24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体委、公安局《关于加强旱冰场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体委、公安局《关于加强旱冰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加强旱冰场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对全市几个旱冰场的设置、活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我市现有较大的旱冰场三处,分别设在红桥、河北、南开三个区。除南开水上旱冰场是西郊区李七庄公社宁家房子大队开办的外,其余二处均为区体育场开办。另外,第二工人文化宫旱冰场已建成,准备开放。

这些旱冰场的开放,对于活跃我市群众的业余生活,锻炼身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有的旱冰场的开办单位偏重营利,缺乏管理经验,组织工作比较薄弱,因此开放以来,出现了很多治安问题。仅据水上旱冰场的调查,今年二月十日至三月九日,二十七天的时间,就发生了

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九十八起。其中,群殴三十五起,抢劫十五起,流氓六起,持刀伤人二起,敲诈勒索三十六起,偷窃三起,其它一起。

为了切实搞好旱冰场的治安秩序,把旱冰场办成一个文明的群众体育活动的场所,我们意见如下:

一、端正开办旱冰场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开办旱冰场,是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活跃广大群众的业余生活,必须扭转偏重营利、忽视严格管理的倾向。旱冰场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场务、财务、宣传、治保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

度。否则不准开业,已开业的要停业整顿。

二、加强对旱冰场的治安管理,及时处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旱冰场列入文体场所。加强治安管理。旱冰场内部的治安秩序,主要靠旱冰场的工作人员维护,公安机关进行指导。旱冰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五讲四美”。在开放时间,要

播送内容健康的歌曲和音乐,不准播放靡靡之音,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对不遵守场内纪律、扰乱秩序和有伤风化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教育制止,不听教育制止的人员,应勒令退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三、有组织有计划地发放滑旱冰证。在职职工凭工作证和单位证明,街道社会人口凭户口本和住地派出所证明,学生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到旱冰场办理领证手续,交纳一定工本费。滑旱冰证拟由市体委负责统一印制,各场领取后分头发放,今后凭证购票入场。在印制发放滑旱冰证期

间,各旱冰场停业整顿,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经市体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审查批准后,再行开放。今后,再新开办旱冰场,未经市体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审查批准,不准开业。

四、颁布《天津市旱冰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滑旱冰者守则》。

五、适当调整旱冰场的票价。日场计时售票,每小时两角(包括租鞋费);夜场每场按两小时计算,每场五角(包括租鞋费、灯光费)。学生个人八折优待,十人以上学生团体(凭学校证明信)七折优待。

198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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