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6〕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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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淮政发〔2006〕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现就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2007年以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未达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3、对热电机组的能耗、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二、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
4、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洗车、饮料、洗浴、建筑业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加强管理,实行限制性水价。
5、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能耗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促进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生产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
6、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7、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8、建立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效果奖励。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9、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10、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1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国家《鼓励使用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产品)目录》中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现行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13、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14、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5、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淮发〔2006〕43号)有关扶持政策。
16、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资源综合管理
17、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须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18、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强制收回。
19、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凡年用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
20、加强机关资源节约。对机关资源节约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每年评选出创建节约型机关十佳单位,予以奖励;对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下并居后三位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1、自2006年开始,每年6月底向全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分解节约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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