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佳政综〔200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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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佳政综〔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
为加快全市企业财会信息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实行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一)通过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我市各类企业,特别是财源骨干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加强财政对主要经济指标的监控,为全市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加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宣传、推介企业平台,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服务。把握企业需求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工作任务
通过加强各部门间合作,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
(一)市财政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重点关注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统计企业各项主要财会指标情况,将统计数据在每月8日前以纸质文件形式反馈至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
(二)市统计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定国民经济核算方案,编制国民经济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循环帐户,掌握全市企业宏观经济指标,于每月18日前将企业相关数据市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委员会只限于使用这些数据,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所有统计信息,均由市统计局对外发布。
(三)市经济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全市骨干企业经济运行动态,将企业每月的经营情况作以详细分析,于每月10日前以文字形式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工作规范有序,市政府成立全市企业财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孙喆(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宋志民(市财政局局长)
刘金成(市统计局副局长)
姜庭洲(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胡国相(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蔡春华(市统计局工业科科长)
孔杰(市经济委员会经济运行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任:周常盛(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王晓佳(市财政局企业科副主任科员)
崔晓红(市统计局工业科副主任科员)
夏季(市经济委员会经济运行科科员)
四、相关要求
(一)领导重视,纳入日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会信息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完善具体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会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企业财会报表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及交流工作,保证报表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延报、谎报、瞒报。
(三)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做到资源共有、信息共享。经济分析会议可互邀参加,深入企业了解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互通有无,以便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企业信息。
(四)明确责任,务求长效。各部门要明确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环环相扣”的“责任链”、“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约束链”,形成工作的良性循环,使企业财会信息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明确、严格规范、务实长效。
(五)及时通报,兑现奖惩。为确保企业财会报表工作质量,加强信息源处理,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委员会要联合建立通报制度,不定期对各企业报送情况予以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报表质量高、报送及时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报表质量差,存在虚报、瞒报、漏报和不能及时提供报表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予以相关优惠政策,并对有关财会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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