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宣传贯彻《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对政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它是全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使我省自2002年以来积极推行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贯彻实施好《条例》,并做好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作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也明确要求在全市各级政府及直属机关都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并为此下发了一系列文件。现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政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形式以及有关的监督制度确定下来,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

二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是当前各级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将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是《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公示配套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务公开的法律,仅在一些部门法中有政务公开方面的内容规定。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务公开非常重视,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为政务公开立法明确了方向。但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相关的监督检查等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效果差别较大,因此,对政务公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务公开的深入和规范。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巩固提高乡镇、县、市直机关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对政务公开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运用、监督政务公开,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尊重公众知情权的意识,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部门固定的办事制度。

(二)加强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一是进一步规范公开的内容。各县(市、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分类目录,使公开内容明白易懂、实用有效、全面清晰,便于群众了解、知情、监督。二是进一步规范公开的形式。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不断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指南等形式;积极探索和规范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务信息资料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开形式;逐步规范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政府论坛等形式;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利用互联网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一站式服务"等形式,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

(三)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审核制度。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审核内容,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二是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按规定、依程序认真受理当事人的公开申请。三是建立健全评议制度。通过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的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进行评议,并根据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四是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要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考评标准,定期考评检查,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五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拒不执行政务公开式、对政务公开马虎应付、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邀请政协委员评议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和投诉中心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认真听取社团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监督;要求监察、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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