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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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代表、委员共提出建议和提案1440件,其中交省政府系统办理的1301件,占总件数的90.4%。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过问并确定1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在提高工作质量、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注重调查研究,有的放矢,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努力在问题的解决率、满意率上下功夫。要充分利用走访等各种形式,作好汇报解释工作,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限期答复;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把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任务。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的落实兑现。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在2003年6月15日前,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别列表统计,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尚未办理完毕的,要说明原因,报告拟完成时限。省政府办公厅将在2003年6月下旬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办理工作差的提出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
B、C、D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承办单位若认为批办意见确有不妥,务于接到建议、提案的10日内将原件返回并附理由,不得拖压搁置。
(三)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并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协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要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
(五)复文抄送省人大选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3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代表或委员所在省辖市人大或政协1份。
(六)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于7月31日前向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
格式(略)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略)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
询意见卡(略)
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统计表
(略)
5.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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