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湘政办发〔1985〕47号
颁布日期:1985-11-18失效日期:2002-03-07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1985〕47号)

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或具有国内本行业先进水平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四千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二千元

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一千元

四等奖奖状、荣誉证书五百元

第四条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请奖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省直各主管机关的直属单位向主管机关申报;

各地、州、市直属单位的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报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向县科委申报,由县科委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国防、军工各单位向省国防科工办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向对口的省直主管机关或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

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主管机关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二)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收到的请将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负责进行评审。

(三)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必须就项目的作用、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建议省级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经省评审委员会授予后,从省财政拨给的专门奖励经费中支付。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湖南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若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推荐和审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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