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办《黄冈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07〕96号
颁布日期:2007-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办《黄冈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黄冈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黄冈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发展我市老龄事业,使老龄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全省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冈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六个老有”的目标,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维护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突破口,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努力开创黄冈老龄事业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发展的原则,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重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问题。充分关注“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

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通过示范,引导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及社会与家庭相结合的养老方式转变,努力形成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保障格局。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对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为老服务的质量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通过体制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四)健全养老保障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探索多种养老形式,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制度。“十一五”期间,全市基本养老覆盖人数达到35万人左右。

(五)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

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行合作医疗县(市、区)的五保老人要全员参加,五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面要达到100%,使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老年人70%纳入救助范围,“十一五”末达到100%。同时,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

(六)建立养老社会救助制度

积极发展老年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保障事业,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努力构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城乡一体的养老救助体系。

进一步完善城镇老年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落实五保户供养政策,进一步巩固“福星工程”成果,实现农村老年五保对象自愿前提下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百岁老人津贴”要做到100%补贴,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津贴水平。

三、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各地要积极配合人大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老年维权工作。每年要组织一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检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区、农村、学校的宣传工作,要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虐老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虐老、弃老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八)建立和完善老年法律保障体系

“十一五”期间,各地要加大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力度。县(市、区)均要有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设有法律援助所,村级有调解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指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要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加强老龄事业基础建设

(九)加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它多种所有制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县(市、区)国办福利机构的床位数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要达到1万张,市级老年公寓床位达到200张,其他所有制福利机构达到15家,床位达到1200张。要加强乡(镇)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十一五”期间,乡(镇)福利院床位数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以上,5万人以上的乡(镇)要达到200张床位,小乡(镇)床位要达到80人以上。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各地应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及志愿者相补充等措施,兴办社会老年福利事业。

(十)推进公共服务、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方针,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

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率达到100%。

五、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十一)加强老年文体场地建设,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

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投入,争取社会捐助。各级政府应从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发行收益的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老年文化、老年福利事业。“十一五”期间,建成市级老年公寓、市级健身活动中心。村村建有200平方米以上老年活动室,乡(镇)有500平方米的活动中心,企事业单位都有老年活动场所。

要经常性的开展基层文体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为老年文体活动提供条件。配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农村老年文化发展的新路子。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老年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

(十二)完善老年教育网络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要继续办好老年大学。2010年老年大学人数达到2000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讲座、学习班、形势报告会,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广大老年人中倡导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六、重视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十三)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社区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抓好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发挥老年人特长,每个县(市、区)要配合新农村建设,抓好“银龄行动”试点,充分发挥“老有所为”作用。

七、大力开发老龄产业

(十四)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办好示范性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新途径,逐步拓展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

八、坚持党政主导,确保规划落实

(十五)充分发挥各级党政主导作用

各地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之中。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

(十六)确保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将老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的作用,使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相适应,投入水平与经济增长相协调,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将老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十七)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按规定配齐各级老龄机构工作人员,县市区老龄办要配3-5人。要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尤其是村一级老年协会的建立,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的作用。

(十八)建立督查、评估机制,确保规划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督查和评估。各级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研究发展对策,确保规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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