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荆州市城区生猪屠宰经营税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荆州市城区生猪屠宰经营税费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生猪生产经营税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生猪屠宰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从8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生猪屠宰、销售税费标准,并继续实行“一票制”统一收取。现将调整后的荆州市城区生猪屠宰、销售环节税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税收项目和标准

国税(增值税)由国税部门按标准在市场上征收;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按照鄂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采用“一票制”集中征收。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管理费(包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每头猪征收10元(原标准为18元);检疫检验费每头猪仍征收7元,合计17元。

(二)生猪防疫消毒服务费。本着“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动检部门必须与屠宰企业签订“服务收费协议”,切实搞好服务,每头猪仍按5元收取。

(三)屠宰加工服务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地使用、水电、人员工资、设备物料折旧摊销)。按每头猪15元(原标准为20元)收取。

三、规范税费征收管理

(一)上述税费(除国税外)由定点屠宰场“一票制”集中收取,每半月向市屠管办解缴一次,再由市屠管办按月与相关部门结算。

(二)各定点屠宰场必须在规定的税费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征收。市屠管办要在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公示集中收取税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纠风办要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屠管办承担)负责继续抓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定点屠宰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按一定比例从相关部门和屠宰企业税费中提取。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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