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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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先后出现7次不同程度的强降雨天气过程,各县(区)都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洪涝、风雹等灾害。特别是受今年第4号和第6号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出现了入汛以来最强的二次大范围强降雨天气过程,各县(区)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甚至特大暴雨,全市12个县(区)都不同程度的受灾,造成全市倒塌居民住房2296户、4156间。其中需重建居民住房1328户、3067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委书记马飚、市长林国强就我市的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我市各级各部门把灾后重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灾后重建工作。7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会上,唐济武副市长对我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各县(区)务必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水毁民房重建任务,让灾民迁入新居。一个多月来,各县(区)认真贯彻全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采取措施推进水毁民房重建工作。据统计,截止9月8日,全市1328户需重建的倒房户中动工的有545户、1188间,动工率41.04%,其中竣工的有63户、137间,竣工率4.74%。其中动工率在50%以上的有邕宁区(71.58%)、武鸣县(69.64%)、马山县(64.41%)、隆安县(61.9%)、西乡塘区(52.69%)、兴宁区(50%),其他县(区)开工率不足50%。
当前,我市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的问题是重建进度不平衡,部分县(区)进展缓慢,组织领导不够有力,责任制不落实,与自治区、南宁市的要求有差距,缺乏紧迫感,没有树立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倒房重建任务的责任心,因此工作上仅满足于一般号召,没有深入扎实的措施。目前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年底前完成水毁民房恢复重建任务的时限还剩3个多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保证按时完成水毁民房恢复重建任务,现提出如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要把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突击性工作来抓。各县(区)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目标,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水毁民房重建工作,按自治区政府要求,9月底前务必实现100%开工率,确保在年底前完成重建任务,使无房居住的灾民在2007年元旦前能迁入新居。
二、要进一步强化倒房重建责任制。要落实县、乡二级建立水毁民房重建工作帮扶责任制。尤其是重建进度比较慢的县(区),要把灾后重建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责任到点、到户、到人,各部门与乡镇挂钩,乡镇与村委挂钩,做到灾后恢复重建有专人抓,专人负责。倒排倒房重建进度时间表,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加快重建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重建任务。
三、想方设法落实好本级政府的配套补助资金。市本级首批配套资金已于8月21日下拨到各县(区),自治区重建补助资金也于近日下拨,除此之外,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落实好本级的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兑现到灾民手中,保证灾民建房资金需要。同时,要继续严格资金管理,凡补助到重建民房灾民手中的恢复重建资金,要经民政部门核实后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证补助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要加强督查和汇报工作。各县(区)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定期报告恢复重建工作进度。从现在起,各县(区)要在每个月8日、18日、28日将恢复重建工作进度情况,定期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综合后,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并通报全市。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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