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5〕156号
蕉城区、福鼎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通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大大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但由于各种原因,蕉城区柏林城商场、福鼎闽浙边贸商城、宁德师专学生宿舍楼、闽东大酒店、宁德市商业大厦、蕉城区工商农贸大楼、闽东财贸大厦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始终得不到有效整改。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限期整改。为切实把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4〕19号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99号文)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消防责任意识。整改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是建设“平安宁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职责。各单位务必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深刻认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消防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明确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本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落实方案措施。经贸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和隐患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消除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隐患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隐患单位业主或管理机构等召开整改工作协调会,针对隐患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资金投入计划。特别是对蕉城区柏林城商场、福鼎闽浙边贸商城、宁德市商业大厦、闽东财贸大厦大楼、蕉城区工商农贸大楼等5家多产权单位,要召开产权单位或业主参加的会议,协调解决隐患整改的资金筹措等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各隐患单位业主或管理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积极筹集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措施,确保如期消除火灾隐患。上述7家单位务必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于8月20日前经市消防支队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并在今年12月底前基本整改合格。整改期间,市政府将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督查力度,凡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市政府将对其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在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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