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故宫博物院赴德国举办《中国—巴伐利亚四百年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故宫博物院赴德国举办《中国—巴伐利亚四百年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75号

故宫博物院:

你院《关于赴德国巴伐利亚国家博物馆参加“中国—巴伐利亚四百年展”的请示》(故博字〔2008〕第19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故宫博物院赴德国巴伐利亚国家博物馆参加该馆举办的《中国—巴伐利亚四百年展》展览。

二、同意《中国—巴伐利亚四百年展》展览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中方提供文物展品6件(组),其中一级品1件。展览时间为2009年3月26日至2009年7月26日。展品在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德方承担展品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中方人员的国际旅费及其在德期间的相关费用,并向中方支付展费6500欧元。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出展文物安全。展览结束后2个月内,请将展览情况报告、结项备案表以及相关音像资料报我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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