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籍歌手林凡、新加坡籍歌手潘嘉丽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 颁布单位:文化部 | 文号:文市函〔2011〕1495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籍歌手林凡、新加坡籍歌手潘嘉丽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149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1〕126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白玉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籍歌手林凡、新加坡籍歌手潘嘉丽,于2011年10月5日至7日到上海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