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籍歌手林凡、新加坡籍歌手潘嘉丽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1〕1495号
颁布日期:2011-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籍歌手林凡、新加坡籍歌手潘嘉丽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149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1〕126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白玉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籍歌手林凡、新加坡籍歌手潘嘉丽,于2011年10月5日至7日到上海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