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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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防震减灾的投入进一步增加,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得到新的提升。防震减灾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防震减灾工作局面逐步形成。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水平有新的提高,建设任务进一步落实。建成现代化专业地震监测台网,完善群测群防网管理,地震监测预报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切实发挥地震行政审批窗口在基本建设中的抗震设防把关作用,实现新建的一般建设工程依法按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场地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防,新建的城市建设工程具备抗御相当于本地基本地震烈度的抗震能力,已建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重要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得到抗震加固。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农村民居的抗震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和地震应急避险技能。地震应急基础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到2020年,综合防震减灾能力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水平。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加强地震专业台站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包括一个中心台站(蚌埠市地震监测中心)和三个副中心台站(怀远、五河、固镇)的现代化地震专业台网。加强监测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不断提高地震观测质量。
(二)深化群测群防工作。继续推进地震宏观观测网、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和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完善有效的群测群防工作管理机制,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选择宏观观测点、配备宏观员,稳步扩大群测群防工作的覆盖面,加大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的力度,努力实现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能够捕捉到有效的宏观前兆信息。
(三)努力提升地震分析预报水平。加强对我市及周边地区地震地质构造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对地震地质构造特点的了解。紧跟地震科技发展的前沿,及时应用最新科技成果,升级地震分析预报软件,完善分析预报方法。充分发挥皖北地震信息节点在获取监测资料上的优势,积极实现监测数据全市共享。加强分析预报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坚持定期会商和出现异常紧急会商的地震会商制度,努力实现在我市辖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前,能作出有减灾成效的地震预报。
三、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四)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建设单位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的法规和规范,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质状况等确定抗震设计参数,一般建设工程可参照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抗震设计参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按照省以上烈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抗震设计参数进行设防。各级政府要依法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实现有效运转,切实把关,确保所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均经过审查核定。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的抗震能力。
(五)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对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属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按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得出的抗震设计参数进行抗震设计,不属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工程,应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计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六)推进已建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对已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措施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达不到本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七)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蚌政办〔2010〕107号),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地震、建设、国土、规划、水利、农业等部门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融入到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理、空心村改造和移民迁建等工作之中,建立乡镇及以上政府农村民居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建设工匠培训、抗震安全宣传、标准图集提供等服务措施,全面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户试点。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支持政策,探索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多渠道经费筹集机制。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
四、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八)完善防震减灾宣传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由宣传部门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具体负责,教育、科技、科协和新闻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防震减灾宣传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九)创新防震减灾宣传方式。巩固中小学宣传、媒体宣传、户外宣传和报告会宣传等有效宣传形式,扎实推进防震减灾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成效。
(十)加强防震减灾宣传阵地建设。扩大户外宣传栏的覆盖面,推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成市、县两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推进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防震减灾教育平台建设,落实面向领导干部的防震减灾宣传。扎实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
五、加强地震应急基础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健全适应地震应急指挥需要的数据、图像、指挥协调的信息传输系统,做好地震应急指挥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升级和数据库的充实完善工作。
(十二)加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抓好各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推进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地震应急预案的覆盖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定期修订、完善。加强面向社会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的震后自救与互救能力。抓住机遇,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建立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制度,根据震情的发展,落实地震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地震应急临震不乱,高效有序。
(十三)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成市、县两级地震应急抢险救灾专业救援队伍,并根据抢险救援需要落实装备建设。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升各行业救援队的地震应急抢险能力。推进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志愿者队伍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各级政府应急办牵头,建设、规划、民政、地震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城市应急疏散和安置的需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利用已建的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地带,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因地制宜建成一批比较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依法按照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避难场所,努力建成一批覆盖全市、均衡分布的应急避难场所。
(十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十六)建立完善应急装备社会资源库。由地震部门牵头,公安、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配合,对社会上的发电设备、无线通信设备、起吊设备、挖掘设备、装载设备、平整设备、运输设备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征用。
(十七)积极推进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启动防震减灾安全社区、安全街道、安全企事业单位、安全乡镇、安全村示范工程建设试点,不断扩大覆盖面。
六、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防震减灾工作汇报,分析解决防震减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健康发展。
(十九)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与防震减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要根据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的需要安排专项建设资金。
(二十)强化防震减灾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规范防震减灾工作机构设置,通过公开招聘、选调等办法充实防震减灾发展的急需人才,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一)完善防震减灾各项政策。各县、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立足于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防震减灾的各项政策和工作制度,努力实现防震减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二)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十三)落实防震减灾责任。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社会事业,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的防震减灾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级组织,要自觉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震部门要担负起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牵头责任,加强检查、协调,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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