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六安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形成全民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和谐,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自2011年起,通过两年的努力,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社会充分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力争年新增个体工商户3000户以上,非公有制企业600家以上;创业培训7000人以上;城镇新增就业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

二、创建工作重点

鼓励全民创业,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完善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产业孵化、融资担保、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以及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承接产业、服务社会方面的活力作用,促进各类经济竞相发展。

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引导和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3、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

4、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们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创业、双向创业。

5、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创业。建立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与创业扶持体系,外来务工人员享受本地创业政策。

6、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积极引导退役军人转变就业观念,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7、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支持残疾人投入到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

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创建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创建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2月)。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创建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3月)。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在全市掀起创业型城市创建热潮。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1月)。全面落实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五大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对照各项创建要求,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根据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标准,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指标,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拾遗补缺,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目标全部达标,迎接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估。

四、创建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六安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纵向到底的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2、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放宽准入领域

(1)放宽准入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投资注册个体工商户和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利用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2、税费减免政策

(1)创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和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4)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对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7)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可依法减征或免征相关税收。

(8)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金融政策

(1)搭建融资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和创业主体间沟通协作机制,搭建金融机构和创业主体融资对接平台,积极推动银行和创业主体对接与合作。

(2)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和反担保门槛。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进力度,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

(4)加大企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总额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在职职工总数超过200人,且当年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15%以上,市场前景发展较好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创业人员进一步发展。对通过政策扶持的个人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实体实现成功创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并且吸纳就业人员及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可以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4、财政政策

(1)建立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市本级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就业扶持资金200万元,各县区政府(管委)也应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就业培训、组织创业就业实训、培养创业就业师资、建设创业就业园区和购买创业就业成果等支出。

(2)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正常增长机制,到2012年底,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增加到600万元。各县区政府(管委)也要结合实际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正常增长机制。

(3)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效果进行评价验收,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各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补贴费用。

(4)落实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对入住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创业实体(团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创业实体相应的社保补贴。

5、创业园区政策

(1)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减免,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3)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4)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基数,最高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同时,对未享受过组织起来就业补助政策的到期出园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1500—4000元的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对入驻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协助办理户口落户和社会保险接续。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扩大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全民的创业能力。

2、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类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课程,加大创业知识和创业能力教育。

3、开展创业实训。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增强创业者的实践。

4、创新培训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委、科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内容,努力开创我市创业培训的新亮点。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1、完善服务体系。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2、建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员、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等组建创业指导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性。

3、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定期发布创业推介目录以及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建立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4、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和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搭建创业平台。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现有就业创业园(街)、农民工创业园等促进创业的孵化基地建设,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5、加强发展创业者协会。加强对各地创业者协会的组织引导,充分发挥协会的“平台、窗口、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沟通创业信息,收集创业者的意见和要求,着力引导外出创业人员积极返乡创业。

6、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全民创业“绿色通道”。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考核内容,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和各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2、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统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并分析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将创建工作列入政府督查问责事项。建立报告、通报、督办制度,完善半年检查、年终考评工作机制。

4、建立健全推广机制。对创建工作中先进做法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创建目标全面落实。

5、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创建工作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在全市创造“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环境、促进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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