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铜陵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发〔2011〕36号)精神,为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程,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创业,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

2010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一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不享受教育培训政策的对象:

1.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2.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一个月内)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教育培训原则

(一)自愿参加,自主选择专业,免费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短期职业技能或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或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二)以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实施技能培训的,培训时间根据所学专业,一般为三个月。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制一般为一至两年。

(三)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铜陵县退役的士兵,由县统一申请,市级统筹安排。

三、教育培训形式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一至两年,主要以技能培训为主,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四、教育培训要求

(一)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基地

市民政、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制定培训基地设置标准,通过综合测评,从职业院校中确定就业前景好、师资队伍强、实训条件优的职业院校及机构作为铜陵市挂牌退役士兵定点培训基地。以此为基础,予以政策及经费等扶持,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退役士兵培训品牌。

(二)突出质量意识,加强就业服务

授权实施退役士兵培训的职业院校和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按照退役士兵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计划,完善质量临控、考核体系。同时,把好退役士兵培训完成后的“出口关”,强化就业推荐与创业培训工作,通过“订单式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效果。

五、承训学校(机构)

承训学校(机构)由民政、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和相应的专业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教学管理等,按承训学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就读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退役士兵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引导他们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勤奋学习,学有所成。

六、报名入学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点设在市民政局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各承训学校(机构)应指定专人,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统计登记工作。

(二)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安置地县(区)民政局报名申请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填写《铜陵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三)市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四)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各承训学校(机构)应于3月2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具体由招生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七、教学培训管理

(一)各承训学校(机构)应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要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各承训学校(机构)要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主要侧重考核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水平,辅以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加强与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联系,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鉴定申请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和承训学校(机构)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民政等部门备案。

八、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登记统计、报到衔接及档案流转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推荐、指导所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四)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推荐、指导所属中高职学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五)军分区(人武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学校和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各承训学校(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专业设置,严把教学质量,确保教育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

九、就业创业服务

(一)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学校、学员和用人单位的三方互动机制,包括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培训和就业的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自主择业、承训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可以采取“冠名班”、“订单式”培训等形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鼓励自主创业。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要根据国家、省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十、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经费保障措施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每年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费、技能鉴定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每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1.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伍军人参加三个月的培训,按每人1600元补贴(含学杂费和实习费1200元、技能鉴定费200元,住宿费200元)。

2.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在两年内且每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补贴(含学杂费和实习费3000元,技能鉴定费200元,住宿费800元)。

3.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后,被全日制成人高等或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在两年内各门课程经考试合格且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每人每年5300元补贴(含学杂费实习费4300元,技能鉴定费200元,住宿费800元)。

4.培训期间生活费。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培训、中等职业学历、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生活费比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310元/月.人),隔月发放。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经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或毕业证书后,或者中途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纪,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其生活费即予停发。

(二)实行退伍军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奖励制度

1.优秀学员奖。退伍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出勤率在90%以上,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奖励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优秀培训单位奖。承训学校(机构)经绩效考核,培训合格率,退伍军人取得职业资格证率在90%以上,并推荐学员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达到90%以上,给予承训单位300元/人的奖励。

(三)教育培训经费分担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所需学杂费、实习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和教育培训奖励金在中央和省给予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1000元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培训期间生活费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属于铜陵县退役士兵,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教育培训经费拨付和管理

1.教育培训经费的拨付。根据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形式,经物价部门核定承训学校(机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后,由市财政按照实际培训人数,预拨60%补助资金给承训院校。培训结束后,再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实际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对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获得率低于90%,就业率(含自主创业人员)低于90%的承训院校,将在拨付余款或下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时,每学年先自行垫付20%学费,待其按要求完成学业后,由承训学校(机构)予以返还。中途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纪的,无正当原因退学的,其垫付的学费不予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相应扣减。退役士兵参训期间,所需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实际参训人数和参训时间隔月发放,发放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2.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市财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承训学校(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教育培训项目、人数、时间等行为,骗取财政补助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检查考核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并与双拥模范城(区)创建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对绩效考评差的承训学校(机构)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学校(机构)加强教育,必要时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组织有力,措施有效,管理规范,绩效优异的承训学校(机构)以及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员,予以通报表彰。

十二、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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