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09〕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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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9〕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
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二○○九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精神,结合铜陵实际,现就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认真落实2008年以来国家、省、市公布清理的各项收费规定。在我市范围内,中央、省、市审批的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从2009年6月起,对省市“861”项目、国债项目和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收费给予减免,具体减免项目和幅度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超额累退费率减半征收,两年内暂缓缴存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降低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具体降低幅度根据省有关政策执行。除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需要外,今明两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收费。
(二)整顿和规范中介收费行为。重点整治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监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收费。从2009年6月起,对垄断性、强制性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时,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环评、检测、公证等各项业务,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种中介机构、研究会以及参加各类有偿培训、评比活动,不得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事业单位、协会和中介机构变相实施收费。
(三)实施服务业支持性价格政策。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现代物流、农产品市场流通、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33类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实行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同价申报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各企业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物价局,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物价局申请,由市物价局审核后公布实施。
(四)降低经济开发区经营性收费。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需中介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中介机构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降低收费标准、打捆结算”。具体办法由各经济开发区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五)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企一册”政策。从2009年6月起,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缴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缓政策,为各企业核定缴费项目和标准,做到“一企一册”,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在缴费明白册收录范围和超标准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缴。
二、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六)认真落实涉农行政性“零收费”政策。对2009年1月1日起免除的33项涉农行政性收费,加大财政资金补贴力度,按季度拨付项目资金,确保免除涉农行政性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七)加强和改进粮食、化肥价格监管,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进一步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稳定农民种粮预期收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国家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取消对化肥生产和销售环节实行的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保留对化肥生产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密切监测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动态,及时调控异常价格波动。
(八)认真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价格和收费问题。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管理,自2009年6月起开展农村药品市场省及以上药品降价方案执行情况的督查。支持农村平价药店经营,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规范农村教育收费,重点查处“隐性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及时检查家电下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九)加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监测。研究制定《铜陵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办法》,逐步降低生猪屠宰税费标准,保持生猪价格在合理区间的基本稳定。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在全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价格监测点,2009年全市新增监测网点不少于10个。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防止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按规定对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给予水、电价格优惠。
三、关注民生,努力构建和谐价格关系
(十)进一步完善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精心实施好低收入群体消费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适当扩大价格补贴范围,努力把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家庭和月收入400元以下的改制企业退养职工纳入价格补贴范围,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十一)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积极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督促我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建立人均门诊(急诊)费用、住院费用等指标考核体系。严格控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运行成本审核,降低检查检验项目价格。落实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的优惠收费政策。大力推行医药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
(十二)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工作,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以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学校改制等名义变相乱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规范非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收费,促进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
(十三)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加大建设项目收费清理力度,重点规范建设、规划、人防、环保、消防等部门收费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建安价格。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及时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廉租住房租金和集资建房成本审核,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加强商品房成本监审工作,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落实促进住房消费政策,减免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交易费以及房屋贷款担保收费等相关办法,即日起到2010年底,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下调为每套50元,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下调为每平方米4元。对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定分等定价标准。
(十四)采取措施促进汽车、旅游等消费。2009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车辆入籍、检验、停放收费。重点清理机动车安全检验、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规范驾驶员考试和培训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对汽车维修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制定灵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游览参观点采取临时降价和淡季价格等优惠措施,促进旅游消费。
四、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十五)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对“五小”企业加大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重点企业试行大用户直购电政策,确保铜陵有色集团控股公司进入首批试点,力争铜化集团列入重点推进阶段的试点企业。
(十六)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完善城市供水价格机制,强化自来水价格成本监审,召开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科学合理地调整自来水价格。取消再生水附加,促进水资源节约。
(十七)完善环保收费政策。按照“治理者受益、污染者付费”原则,加快环保收费改革,2009年下半年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出台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
五、减免职业介绍等收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
(十八)规范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收费。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费。即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求职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监管,从严查处乱要价和价格欺诈行为。
(十九)实施鼓励全民创业的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减免规定。对农民在本市境内依法兴办实体,参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力保价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切实加大价格执法力度。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从2009年6月开始,组织开展收费项目清理和检查工作;开展涉企、涉农、就业、医药等收费专项检查;开展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实行价格举报24小时受理制,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案件的办结时效和质量。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全面推进收费进中心工作,从2009年6月起,已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一律按规定进中心收费,不得“两头”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全市各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必须经过价格部门审核同意,公示内容要包括收费部门(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市价格部门编印《铜陵市收费价格管理目录》,免费发放到全市各执收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同时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全市选择30家重点企业,建立涉企收费动态监测点,及时掌握涉企收费情况。市物价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建立涉企收费举报案件快查快处机制,对其中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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