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榕文新综〔2012〕135号

各县(市)区文体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及印刷企业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印刷企业登记表(原件3份);(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公司章程;(7)、预购设备清单(需附购设备合同及汇款单)。

(二)、其他印刷品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需提交:(1)印刷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3份);(2)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1)印刷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3份);(2)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企业章程或企业法人任免通知。

3、变更经营场所需提交:(1)印刷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3份);(2)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内资企业:(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印刷企业登记表(原件3份);(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公司章程;(7)预购设备清单(需附购设备合同及汇款单)。

2、外资企业:(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印刷企业登记表(原件3份);(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原件2份);(4)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a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b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c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5)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资信证明;(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7)公司章程;(8)预购设备清单(需附购设备合同及汇款单);(9)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四)、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需提交:(1)印刷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3份);(2)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1)印刷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3份);(2)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企业章程或企业法人任免通知。

3、变更经营场所需提交:(1)印刷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3份);(2)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4)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各2份,均要带原件。

二、各县(市)区文体局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后将以下材料提交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1、企业提交的审批材料。

2、各县(市)区文体局现场勘验表(俩人以上签字)。

3、在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县(市)区文体局公章。

三、关于“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提交材料的说明。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及印刷企业变更经营场所需提交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其中如为自有厂房者,需提交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用途为工业用房的《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如为租赁厂房者,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屋登记机构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颁发的用途为工业用房的《城市房屋所有权证》。

如申请人未能提供《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但能够提供下述全部证明文件的,可以视为提交了该材料:1、该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3、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若经营者不持有《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也不持有规划批准文件,或虽持有规划批准文件,但不持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均视为未能提交该材料。

四、各县(市)区文体局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审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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