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执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执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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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执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2〕3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整治单位、组织、个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要求。全面落实龙岩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打击非法买卖土地执法联动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打击持续高压和高效运行,坚决遏制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公安、国土、规划、住建、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金融、电力、消防、房管、水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打击非法买卖土地日常工作。
(四)各县(市、区)应落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成立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实施和协调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并将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
(五)实行联合预防机制
1.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政府,从源头上发现制止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规划区外由市国土资源局新罗土地分局相关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对巡查发现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报告。
各县(市)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大队要加强重点区域巡查、督查。
2.市住建、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消防、房管等部门在首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其他行政审批手续时,要严格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交经营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明资料的,应提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确认该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筑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场所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备案凭证等其他行政审批文书。
3.电力、电讯、自来水、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时要严格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住所(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土地、房屋产权证明资料的,应提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确认该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筑并出具证明文件。公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供电、供水部门要加强转供水、电管理,完善合同约束机制,禁止转供单位违反规定向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实行联动遏制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在非法买卖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1.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对群众举报和巡查发现的在非法买卖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报告当地政府、函告相关部门。
2.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在非法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依法拆除工作;新罗区政府负责组织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在非法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依法拆除工作。拆除工作应在巡查发现或接到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拆除函告后,及时组织实施。新罗区政府组织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拆除行动顺利推进。
3.各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法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的依法拆除工作,应在巡查发现或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后,及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拆除行动顺利推进。
4.市林业和森林公安部门对于非法买卖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作出行政处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及时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对非法占用林地将林地转为耕地或在林地上建设建筑物的,应配合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耕还林,依法拆除在林地上建设的建筑物。
5.市住建、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消防、房管等部门对本意见实施前已批准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其他行政审批手续的,在下一轮年审或场所办理变更、改造等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审查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属违法建设的,依法责令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吊销行政许可相关证照或不予办理备案等其他行政审批手续。
6.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管道、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相关专业服务的,应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函告后,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7.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与文明单位评选实行挂钩,在评选活动中应征求国土资源、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意见,对打击非法买卖土地执法联动责任不落实被效能告诫的单位和非法买卖土地较为严重的单位实行文明单位评选“一票否决”制,初次参评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是本级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是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取消下一轮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8.各级各部门应强化村级组织的国土资源管理责任,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凡现任村干部或新提名候选人都不得有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
9.建议各级人大、政协将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列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项目,对存在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七)实行联合查处机制
1.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对群众举报和巡查发现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吊销行政许可相关证照或不予办理备案等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对已涉嫌犯罪的非法买卖土地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2.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买卖土地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拒绝、阻挠、暴力等妨碍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检察机关依法适时介入涉嫌犯罪的非法买卖土地案件,及时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涉嫌犯罪的非法买卖土地案件,从重从快审理。
5.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干部,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清事实后,要及时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6.对于非法买卖土地重大典型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公安、监察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协作配合、联动执法,快速、有力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四、完善执法保障措施
(八)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由政法、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国土、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非法买卖土地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非法买卖土地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查处非法买卖土地的法律适用问题。
(九)建立行政执法信息银政企间共享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单位、个人的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和银行业横向联网信息平台,在辖区内银行业机构间共享。金融机构应将相关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信息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的重要参考依据,在金融服务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十)建立健全舆论和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典型的非法买卖土地案件,进行曝光,警示群众,震慑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犯罪行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专线,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将举报投诉转相关责任部门查处。
(十一)建立约谈机制。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经督查发现乡(镇、街道)辖区内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未发现或报告不及时,导致查处难度加大的,由监察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所在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及负责巡查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人。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效能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责任追究机制。
1.对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不力,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的乡(镇、街道),给予单位和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对国土资源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函告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合不落实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由效能部门约谈单位主要领导;第三次由效能部门给予单位效能告诫一次,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对个别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措施,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查清基本事实,移交监察、效能等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十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本实施意见,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共同做好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各县(市、区)要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工作,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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