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泉政文〔2015〕79号
颁布日期:2015-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年,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3.51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是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真诚”(真诚欢迎泉州籍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家乡工作,真诚欢迎外地籍高校毕业生来到泉州工作,真诚欢迎在外地就读的泉籍高校毕业生回到家乡工作)态度,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服务。多渠道、多形式举办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促进求职服务向校园延伸覆盖,为毕业生求职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精细化岗位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及时对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给予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二)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鼓励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就业服务窗口登记求职,按属地管理原则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3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实名登记工作,摸清就业需求,加强就业跟踪,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确保毕业生“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教育局,各高校)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在新兴行业、战略产业、小微企业中发展一批就业见习基地。继续实施全省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全市组织1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各县(市、区)见习任务由市人社局另行下达。见习生活补助标准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高校)

(四)重点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继续做好家庭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工作。继续对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各高校)

二、进一步强化大学生创业引领工作

(一)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泉州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2015〕62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创业引领计划的分解任务,推动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或担保机构,降低贷款的反担保准入门槛,促进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投放。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减免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实施大学生回乡创业计划。研究制定大学生回乡创业优惠政策,在项目资金、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组织专家团队帮助解决大学生回乡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农业局)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继续实施全省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加强就业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加大青年创业促进会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大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实际效果。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各高校)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组织遴选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申报省级创业项目3~10万元资金扶持。市级评审资助10~20个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支持各县(市、区)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创业园),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各高校的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各高校)

三、积极引导大学生基层就业创业

(一)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及时落实《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规定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进一步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社区计划。今年,市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60名,服务社区计划招募25名,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招募149名。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在岗位安排上向边远贫困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等公益岗位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三)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成效。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招考。加大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的考核聘用力度,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团市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对到民营医院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农业局,团市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开展“入伍工作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优惠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责任单位:市征兵办、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

(一)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水平。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把就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化、专家化。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筑巢计划等活动。加强新入职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高校)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各地各高校要开展“人社局长进校园”等活动,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建立就业主管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网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作用,努力让每一位毕业生都知晓、用好政策。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使用海报、图表等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及时宣传解读国家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教育局,各高校)

(三)加强就业状况反馈和引导。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各高校要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报告内容和发布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高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特色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

(四)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各高校要完善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较低的专业招生计划,使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就业对接。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协调机制,推进校地合作、校产联合、校企对接,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

五、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动态监测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督促检查。各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

(二)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推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招聘应届毕业生,其招聘信息公开不少于7天,招聘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国资委、教育局,各高校)

(三)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积极应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改革,明确承担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确保档案有序转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各高校)

(四)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维护就业形势稳定。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就业形势。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安保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校园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各高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于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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