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通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7-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环境,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维护矿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环境,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就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三明市辖区,重点是明溪、清流、宁化、三元、尤溪、永安等县(市、区)。
二、整治时间:2011年8月1日—11月30日进行集中整治。
三、整治重点:
(一)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点;
(二)以办农庄、办厂或者以科研、农业开发等为名,存在实际非法开采稀土的行为。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接受执法人员的处理,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工棚、管线,回填井硐、沉淀池,恢复土地原貌,消除安全隐患,逾期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清除。凡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理的,可从轻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整治工作,对妨碍和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领导干部参与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由市纪律监察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六、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12336。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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