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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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客运安全,保护农村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及驾驶人员、客运站(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客车运送旅客,客运班线至少有一端在乡镇(不含市县城市规划区)、村的道路客运活动。
第四条农村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点)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点)应当依法经营,安全规范、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农村道路客运,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片区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农村道路客运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区公安、安监、工商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农村道路客运的安全和农村客运站(点)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道路客运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列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力求照顾边远山区。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道路客运及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村客运站(点)
第十二条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需要相适应,合理布局,规模适当,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客运站(点)经营者应当按照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条件经营的农村客运站(点),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管理,并签定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农村客运站(点)不得改变客运站(点)用途和服务功能,确需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客运站(点)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设置候车、购票、乘车标示,维护好各种设备、设施,保持卫生清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客运站(点)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与进站发车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农村客运站(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乱收费。
第十八条农村客运站(点)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农村客运站(点)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和报表。
第四章农村道路客运经营
第二十条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应当经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地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经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照经营。
第二十二条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车型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四)有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驾驶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管理、质量保障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点)签定服务合同,并向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乡镇配备客运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二十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8年。
第三十一条农村道路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经许可机关同意,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第三十二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欺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或驾驶员,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严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超载运行。禁止违反规定运载货物。
第三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禁止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第三十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应当进入城区规定的站(点)停车候客,不得在城区道路上揽客、绕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农村客运站(点)违反道路运输和交通安全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绚私枉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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