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1〕233号
颁布日期:2011-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现将《酒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形成防控和应对重金属污染的工作合力,解决好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酒泉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61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为抓手,围绕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总体要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中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到2015年,全市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点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行业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涉及重金属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肃北县、瓜州县、玉门市。在对我市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进行详查和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后,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商定重点防控企业和重点防控区域,实施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监测。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污染底数。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源详查、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评估,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实施重点防控区域和企业重金属污染监测,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县市、分解到企业,明确淘汰时限并按期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县(市、区),暂停对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各县(市、区)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不断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防止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我市转移。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在重点防控区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消减15%以上。位于非重点区域的,应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审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确保周边群众健康。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做好重金属防止污染物排放项目的规划控制,不得在防护距离内布设居民生活设施。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验收的生产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新建企业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通过环评审批而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机制,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新建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服务年限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规模大于30万吨/年,浮选法选矿工艺处理量1000吨/日以上。有色金属冶炼要配套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污染治理等措施。火法冶炼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湿法冶金工艺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新建皮革鞣制加工企业产量不得低于20万张牛皮标准,严格执行三铬法鞣制废液单独处理的规定。新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2015年前,电解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低汞触媒。

(四)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污染程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先进工艺。重点防控企业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处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现有重金属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将所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对防护距离不够的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或对周边居民实施搬迁安置,对小选矿、小冶炼以及废旧家电拆解行业实施整治,对不达标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对于历史遗留且污染责任主体明确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由污染责任主体负责解决;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堆积铬渣、尾矿库等治理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多方筹集资金,切实加以解决。

(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巡查制度,严厉惩治重金属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生产设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要实现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七)妥善处理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要按照"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尽量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治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肇事企业负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八)尽快建立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重点防控区域农产品现状调查,加强重点防控区域农田重金属定点监测,掌握污染动态情况。研究制定受重金属污染土壤农产品分级管理制度,调整种植结构,划分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严格污水灌溉管理,避免造成使用农产品污染。

(九)建立健全安全评估体系。建立重金属风险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完善重金属监测网络,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提高环境预警响应处置能力。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对重点防控区域内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指导重点地区和企业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扎实推进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督查落实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环委会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省级资金一并用于防控区域污染治理、重点防控行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和环境监测应急能力建设等。

(三)加大科研研发力度。鼓励全市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及有实力的企业,重点开展铬渣的综合利用和铅、锌开采冶炼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研究,以及有色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采选矿废渣综合利用技术集成、重点防控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累积问题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等方面的研究,加强经济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写重金属污染危害科普宣传资料,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注意把握舆论导向,维护好社会稳定。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级政府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把重金属减排列入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考评和企业责任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防治任务,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预审、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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