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兰政发〔2015〕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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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6月24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地质公园–天斧沙宫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天斧沙宫”)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公园内丹霞地貌地质遗迹资源、文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地质遗产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斧沙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斧沙宫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与皋兰县九合镇交界区域,总规划面积26.59平方公里,其中纳入省级地质公园保护区范围为东经103°37′11″-103°43′59″,北纬36°06′55″-36°11′45″,面积约11.78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斧沙宫的保护、建设、规划、经营、管理等活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永续利用、适度开发、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天斧沙宫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斧沙宫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由于天斧沙宫规划区域涉及安宁区和皋兰县两个区县,为便于管理,特成立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斧沙宫管委会”),由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区管委会”)、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组成。经济区管委会作为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斧沙宫的招商引资、规划设计和行政审批工作;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作为行政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行政区划做好对天斧沙宫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兰州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执法、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天斧沙宫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统筹用于天斧沙宫地质遗迹保护设施与标志系统建设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环境整治、科普教育宣传、保护利用等。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天斧沙宫管委会负责编制《天斧沙宫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按规划实施天斧沙宫的保护、建设、开发与利用。天斧沙宫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先经天斧沙宫管委会审查后报经济区管委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第九条天斧沙宫范围内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应按规划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
第十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引导区内居住的人口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逐步向天斧沙宫保护区域外搬迁。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天斧沙宫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二条在天斧沙宫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应当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灾害、环境影响性等评价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区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保护与开发
第十三条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对天斧沙宫内的地质遗迹实施分级保护。
(一)对一、二级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科研、学术交流及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必要的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和基础设施。
(二)对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具有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与适度开发,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适量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天斧沙宫,在天斧沙宫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由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后,可以进行合理、适度的旅游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活动。经批准进入天斧沙宫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天斧沙宫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天斧沙宫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天斧沙宫依法申请使用统一标识,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天斧沙宫范围内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丹霞地貌地质景观;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斧沙宫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天斧沙宫内及可能对天斧沙宫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葬坟、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对其有损害的活动;
(二)对天斧沙宫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三)不服从天斧沙宫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斧沙宫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
(二)在其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等;
(三)在其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动。
第二十条在天斧沙宫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业务档案,定期向天斧沙宫管委会如实提交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天斧沙宫内从事科研、教学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天斧沙宫管委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天斧沙宫管委会提交副本存档。
第二十二条天斧沙宫管委会应建立地质遗迹数据库,按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对地质遗迹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档案登录,为有效保护与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天斧沙宫管委会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天斧沙宫管委会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生态修复和绿化美化工作力度,整治违章建筑、河道垃圾及视觉污染,优化天斧沙宫整体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节,依法处理。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进行非法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葬坟、烧荒、倾倒垃圾渣土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对天斧沙宫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第二十六条对于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天斧沙宫管委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可依据相关法律申请行政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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