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意见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临州府发〔201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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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意见
临州府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属驻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88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监管,提高安全水平,夯实安全基础,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等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更加规范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监管措施、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州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省上下达的指标任务之内。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靠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四)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严格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要积极与环保部门沟通,做好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因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五)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针对企业生产工艺和装置特点,认真进行风险辨识,确定危险源点,建立完善各类作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制度。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整治,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不得复产。(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工信委、州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严格落实作业现场企业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八)做好企业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人社局、州质监局、州建设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及保险政策。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安监局、中行临夏分行、州人社局、州工信委、州交通局、州建设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强制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存在国家首批公布重点监管的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自动化改造。(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科技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工作。(责任单位:州交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旅游局配合)
鼓励有条件的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责任单位:州交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安监局配合)
在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配合)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州质监局牵头,州安监局配合)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责任单位:州工信委牵头,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一)扎实推进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企业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作业环境,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卫生局、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州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规范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企业,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加强地面挖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在挖掘施工前,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种地下管网的分布和走向,制订可靠的保护措施,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地下设施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建设单位要协调各类地下设施业主单位对地下设施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各类设施安全。(责任单位: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电局、州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十四)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预警监控和工作考核。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乡镇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预警监控,确保预警监控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指标控制情况,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要进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加大支持应急救援体系、执法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安全生产示范县市、示范乡镇(街道)建设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安监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配合)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州公安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农机局配合)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州交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安监局配合)
(十七)深化“打非治违”行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因监管不严、执法不力,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审批、监管责任。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交通局、州水电局、州建设局、州公安局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监察局、州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责任单位:州人社局牵头,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安监局配合)
(二十二)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安监局、州银监局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开展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等活动。(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工信委、州交通局、州水电局、州建设局分工负责)
四、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十四)不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应急预案,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其中,所有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每年都要组织开展1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要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交通局、州水电局、州建设局、州质监局配合)
(二十五)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针对本辖区、本部门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要建立州县(市)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整合社会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交通局配合)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基层安监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推进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近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等活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九)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安监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工信委配合)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安监局分工负责)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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