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2〕1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州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州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清理范围、内容、方法
(一)清理范围
2011年前(含2011年)全州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本次清理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州、县(市)和乡(镇)政府名义发布的或经州、县(市)政府批准,以州、县(市)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清理内容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应予以废止;与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3、管理对象已经消失的,应予以废止;
4、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5、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7、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主体或行政管理事项权限规定发生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8、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9、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清理方法
一是依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办法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二是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开门清理。三是要集中清理、分类清理。四是要分工负责,抓好督促落实。
三、清理工作程序
清理工作严格遵循“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州委办公室和州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并将清理结果报州政府法制办,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清理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
6月20日前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所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结合清理出的每1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以书面材料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12年6月20日至7月30日):
1.7月15日前,州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提出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清理工作完成后,州政府将继续保留、修改和废止的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3.7月30日前,州政府法制办根据汇总情况,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经州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4.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由各县(市)政府自行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结果于2012年7月15日前报州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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