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5〕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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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张政办发〔2013〕266号文件印发的《张掖市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并指导县(区)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政府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县(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重污染天气的信息发布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全市污染天气变化动态,分析重污染天气情况,研判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测预警和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和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适时修订《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和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2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公安、发改、环保、建设、交通、工信、教育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扬尘、燃煤、机动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2.4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环保、文广新、气象、卫生、教育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2.3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成立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督促重点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当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72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上午10︰00向气象部门发起会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连续48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24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48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AQI≥500且连续24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3.2.2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潜势分析,预判已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按预警级别发布预警。
市环保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并通过信息传播机构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建设、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的有关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出现的时段、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等。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发布。
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全省和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监测预报组进行会商,并按照相关程序发布。
3.2.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根据空气质量预测及气象条件分析,可以解除预警信息的,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宣布解除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环保厅和市政府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最新趋势,指导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全市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2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Ⅳ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2.2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2)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加强污染治理、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混凝土搅拌、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应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4)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4.2.3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实行交通管制,有选择地进行机动车限行。
(2)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加强污染治理、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混凝土搅拌、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4)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4.2.4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城市主城区实行非营运客车交通管制(例如: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等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加强污染治理、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
(4)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4.3应急响应措施补充说明
(1)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3)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空气污染状况执行。
(5)在对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实施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6)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7)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各县(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应急响应措施,并根据大气污染源清单,科学制定在采取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名单,落实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4.4信息报送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重污染天气信息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之后每日16︰00前报送续报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5︰00时前将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应对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4.7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及气象资料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4.8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行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组织应急专家开展本预案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储备,提高装备的科技水平;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强化应急人力资源保障。
5.2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技术支撑,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张掖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配套服务器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5.4其他保障
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县(区)人民政府除在以上方面提供保障外,还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第六章附则
6.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甘肃省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根据指数将大气污染分为:中度污染(AQI为151~200)、重度污染(AQI为201~300)、严重污染(AQI为301~500)和极重污染(AQI大于500)。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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