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潮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10〕34号
颁布日期:2010-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潮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潮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潮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以及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的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制度,确保市直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立足特色,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潮州实现“五年大变化、十年大发展”,加快建设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滨江城市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较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监管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对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对委托或下放管理的项目做好衔接工作。

(二)继续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和管理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三)继续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

(四)创新审批方式,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模式,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管理。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必须严格控制项数。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审批条件、范围、程序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做好与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避免多头审批、重复审批。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或改变审批的方式和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以转报方式办理。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依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清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设定文件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积极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对需要调整的审批实施机关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切实解决好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

(二)进一步扩大县(区)政府管理权限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要求。对既可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由下级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下级政府实施。

凡省委托或下放给市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同时委托或下放到县(区)政府管理。现行须由县(区)政府报送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可由县(区)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扩权项目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确保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落实和规范实施。

(三)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及技术服务职能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被授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能力。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转移或授权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项目的衔接工作,并加强指导、跟踪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评估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转移或授权的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自觉接受转移或授权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和规范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改革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方式,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通过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

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和被授权社会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逐步推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建立健全成果互认机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检测、检疫、评审、培训等成果要互相承认,不得重复进行。

(五)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完善窗口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增加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数量,提高即时办结率,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科学设计审批程序。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和责任;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技术规范。对于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要求审批机关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信息化电子政务平台,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审批业务信息共享和部门间网上协同办理审批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监管体系

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认真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和《潮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现象。

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和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电子监察系统,突出监控内容和环节,实现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验收交接的全程电子监察。加快推进市、县(区)、镇(街道)监察系统的三级联网工作,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评估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行政审批绩效情况,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

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电子监察行政审批管理、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和渎职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5月):对我市启动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对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清理阶段(2010年6月至7月):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出优化本部门与相关联部门行政审批流程具体意见,于6月20日前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就拟下放县(区)政府的审批事项,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7月20日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及目录,并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7月底前拟定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

(三)向社会公布阶段(2010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我市第四轮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体系阶段(2010年9月):市审改办成员单位根据责任分工,以向社会公布的我市保留、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为依据,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系的规定,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总结阶段(2010年10月):市审改办对全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回顾总结、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及时组织召开总结大会。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领导。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市直有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专人,按照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等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以及优化审批流程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清理审批事项工作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协助;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协助;开展审批监督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对行政审批收费和被授权社会组织收费的清理工作,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以及规范前置审批顺序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县区同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制订工作方案,确保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地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做好对省、市委托或下放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报市审改办备案。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决定

关于下达2008年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