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09)27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府〔2009〕27号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段时间以来,燃放“孔明灯”现象在我市时有发生。“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等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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