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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2009)2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府〔2009〕27号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段时间以来,燃放“孔明灯”现象在我市时有发生。“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等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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