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文号:海府〔2015〕56号
颁布日期:2015-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府〔2015〕5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市国有资本出资5000万元发起设立不少于3个亿的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孵化培育海口市互联网企业。

第二条支持创办互联网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海口综合保税区,下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创业团队三人以上、固定办公场所达到30m2以上(含30m2)的,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交易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给予奖励。第四条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收入25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给予办理落户,并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住房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五条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全球软件五百强企业迁入我市,前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给予奖励。

第六条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服务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产品,前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给予奖励。

市政府和市属国有单位购买服务、行政办公用品及政府投资项目所需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生产、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自主创新产品。

第七条本措施的具体实施问题由海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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