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廊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廊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可能影响的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或终止。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预警信息的审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矿山事故、环境污染及其他一般性的预警信息,经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按规定直接发布,同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应急办)备案;(二)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核安全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审核,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三)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省政府应急办审核后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四)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Ⅰ级、Ⅱ级的预警信息,经综合评估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请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根据授权统一发布。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三章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十一条经审核通过的预警信息统一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发布中心设在各级气象部门(广阳区、安次区和廊坊开发区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做好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建设。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预警信息的审核和发布的管理工作。
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通过登录本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录入要发布的预警信息,之后提交到预警信息发布指挥中心(设在各级政府应急办)经审核通过后,由发布中心(设在各级气象部门)通过电台、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各种手段和渠道向受其影响的区域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应急办应当组织建立本级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与发布中心之间的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
第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要与同级发布中心建立起快捷的发布机制。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市、县的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重污染天气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预警信息的播发按有关要求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台、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预警信息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需要对设备、平台进行更新或升级,定期开展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公众满意度的调查,不断改善预警信息的发布效果。同时要指定一名专业人员与发布中心保持联络。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网站、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广场、车站、商场超市、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应对,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及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随着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提高(一般达到Ⅱ级或以上预警级别),县级以上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第十八条市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市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避险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1.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2.廊坊市突发事件解除(终止)信息发布审批表(样
本)
3.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4.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附件:办大4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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