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字〔2011〕85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政字〔201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家口市教育局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与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发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对于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民办学校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规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师资建设、教学改革、校舍安全、办学风险等多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规模偏小、整体办学水平不高,特别是个别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社会反响较大。这些日益凸显的矛盾和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势必影响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努力将民办教育做强、做大、做优。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把育人效益放在首位,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全市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全力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要成立机构,配备专人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并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二)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应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三)落实各项教育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的水、电、煤气、暖气价格与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民办学校直接用于教学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签证制。
(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接受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上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以“教育储备金”、“建校基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六)保障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招聘教师,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七)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利益。允许教职工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教龄没有间断的,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正式聘用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八)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历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乘车、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应一视同仁。
(九)县级政府因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需要,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不得拖欠。
(十)凡经市教育局依法批准且年检合格的民办中专(中职)学历教育学校,且列入省、市发改委全日制普通中专当年招生计划,参加当年中、高考并经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录取,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市教育局审核验印后,发放“普”字编号的中专毕业证书,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就业报到手续。采取注册入学方式招收的学生,完成学业,经市教育局审核验印后,发放“职”字编号的中专毕业书,不发放就业报到手续。未经批准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发放中专毕业证书。
(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
三、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一)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相关的民办教育工作。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督导评估,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严格民办学校审批。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设置标准,严格程序、标准和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对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现有的民办学校要根据新标准整改达标,凡2013年底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新审批民办学校,除要求学校具备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消防、抗震安全合格的文件外,还要注重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举办者和校长整体素质的考察。
(三)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构。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依据规定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要切实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逐步推进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民办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四)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民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分部、教学点、工作站等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联合招生、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准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准许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境外学生。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允许通过考试等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联合招生,必须签订联合招生协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严格实行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事前备案制度,招生广告及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字样。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五)加强民办学校用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民办学校必须配备与所开课程相适应、具备资质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要注重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培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依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七)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鼓励举办者增加办学投入,不断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分别登记建账。民办学校应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落实法人财产权,完成法人登记、收费许可、票据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证件的办理工作。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九)加强民办学校综合评估。教育部门、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日常管理、专业设备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束要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情况依法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自行终止办学,拒不终止的,审批机关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全面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
(一)积极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各类民办学校无论是自有校舍、还是租赁校舍,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学校校舍安全标准,对现有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并限期进行施工改造。对仍在使用的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急需加固改造的C级危房以及建设年代较早、建设时无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对2013年底前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依法停止其办学资格。
(二)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演练;对学校校舍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加强食堂、教室、宿舍、门卫、危险品、水电气暖等重要部位和重点场所安全监管;强化教职工安全教育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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