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0〕8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0〕8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焦政文〔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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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0〕8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焦政文〔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82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是省政府对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豫政〔2010〕82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旅游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先进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坚决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坚决整顿治理、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减少企业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到2015年,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
二、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研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文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和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在企业自查、乡镇(办事处)初查、行业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和确定保险费率和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1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和鼓励企业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三)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例会、例检、现场带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责任考核等各项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职工收入的20%。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依法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严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六到位”。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不得复产。
(六)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密监控,确保运行安全。要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对没有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人员避险。
(九)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各企业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作业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安全信息管理。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况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5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一级企业标准;规模以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五级企业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5年底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十三)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迟报、漏报或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夯实基础,建设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一)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及时调整充实专家组成员,完善专家决策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和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技术改造、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规范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全面推广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技术。2011年底前,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2012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推广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鼓励机动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六)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2013年底前,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步伐。
(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购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要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
(九)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乡镇(办事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企业要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
(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四、突出重点,强力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监管基层站点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
(二)加强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坚持重心下移,推行网格化安全监管,将网格化管理向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延伸。对网格内各企业逐个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管和监管职责,建立起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选准配强乡镇(办事处)专职监管员队伍,探索组建村(社区)安全生产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基层安监站(所)和执法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焦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
(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建立集交易、储存、配送、回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集中进入行业规划的园区,并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推广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严格开展危害性较大建设项目和工艺设备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估论证,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对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对外委外包工程的监管。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外委外包工程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承包方的责任。
(七)强化“打非治违”整治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严格执行中小企业监管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不留盲区和死角。对新设立中小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审批质量。做好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支持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监管。
(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安全农村”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推广典型经验,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定举报奖励措施,开通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对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整改到位。
五、加强领导,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监管责任和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具体责任。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1年内严格限制该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规模以下的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力度。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安全事故和隐患的查处督办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对事故查处和隐患治理,按照监管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备案和事故定期分析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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