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3日
洛阳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4〕79号)精神,加快我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快我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为区域内的孤儿、弃婴、“三无”老人、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作用,使社会福利中心成为承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综合性服务中心和民政工作平台。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底前投入使用一批。2013年底前,争取到国家和省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的洛宁县、伊川县、宜阳县、嵩县、涧西区,要在2014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
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一批。汝阳县、栾川县、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要全部开工建设。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汝阳县、栾川县、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要在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从而全面完成我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任务。
三、建设规划
(一)规划原则。坚持在保障辖区内各类特殊困难群体基本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城乡规划进行适度超前规划的原则,坚持科学布局、设施齐全、功能区独立、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坚持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建筑鲜明、标识统一的原则。
(二)规划要求。床位设置不少于30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35-50平方米(含附属用房面积),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项目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各功能区具体要求:
1.儿童福利院(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MZ010-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45号)进行规划设计建筑面积不低于3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80张。内部装饰色彩明快、活泼,外部墙体统一粉刷成“蓝天白云”图案,营造适应儿童生活成长、积极健康的环境。
2.社会福利院(养老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进行规划设计。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150张。内部装饰要色彩温和、沉稳,怡人、怡情,外部墙体装饰,突出清淡、典雅,以满足老人独特的生理和心理需要。
3.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部)。依据《救助管理机构登记评定标准》(MZ/T025—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进行规划设计。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50张。内部装饰色彩既要明快,也要沉稳,外部墙体装饰,符合视觉美感和公众认知要求。
四、奖补政策
在民政部、河南省民政厅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市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进行奖补。
奖补标准:依据建设规划要求,新建一个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中心奖补300万元,改扩建一个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中心奖补100万元。
拨付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
申请奖补资金应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立项批复(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竣工验收合格等有效证明。改扩建项目须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竣工验收合格等有效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福利中心建设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听取工作进度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评估、评审制度,构建项目建设监控体系,明确整体工程各个环节的时间接点、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建设进度,争取社会福利中心早日开工建设。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在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编制问题,为机构建成投入运营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效能。
(二)部门职责。按照河南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2〕145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力争解决制约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瓶颈问题,确保尽快完成我市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任务和建成后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民政部门是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市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过程管理,对工作进展慢、推进不力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规模布局、建筑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机制、资金拨付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和管理。在管理服务中,要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服务设施,为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较好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要不断完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功能,发挥其辐射作用,逐步为辖区内其他困境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促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要积极履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职能,在民政部门委托下,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儿童福利指导站和村级(社区)儿童福利之家的指导,使其成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予以优先核准或审批。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用电、用水、用气、供暖按当地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建设中,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的统筹安排,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要求,尽可能在靠近城区中心、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建设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若原规划位置不合理,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给予优先审批。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在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上给予资金支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机构运营等方面所需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和建成后正常运转。
人事部门要在用人、用工问题,给予优先支持。
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用地,应优先予以审批,免收征地管理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公安部门要确保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入住人员顺利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税务部门对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捐赠的,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计算扣除。
(三)依法实施。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认真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检查,落实项目责任制,指定项目责任人,保质保量完成福利中心建设任务。对违法违规操作,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督促检查。2014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民政局将采取实地检查、开现场会等形式,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通报,对没有按计划完工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奖补资金和民生项目建设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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