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政文[ 2009 ] 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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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意见
新政文[2009]164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切实做好我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规范企业改制工作
企业改制或重组要通过各种渠道接收安置职工就业。鼓励关闭破产企业通过有效资产重组、拍卖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的富余人员;引导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
企业改制要在《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职工安置条款,改制后的新企业安置职工要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负责改制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失业登记、空岗报告、就业备案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掌握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就业情况;要加大对改制企业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改制企业裁员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及裁员后重新招录人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二、严格改制企业土地用途管理
改制后的新企业不得改变原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如果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管理中心要对改制企业接收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改制企业如使用原企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除按规定收回改制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外,原企业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重新出让。
三、严格失业人员接收审批程序
对企业向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移交人员的,要严格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接收审批:移交人员在50人以下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10%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审批;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或超过企业总人数10%至50%的,在征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100人以上或超过企业总人数50%的,需提前30日向市政府报告,在主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长同意后,由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一是大力开展定向式、定单式及创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二是建立失业保险与创业促就业联动机制。加强失业保险促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依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平台,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协管员作用,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调查和职业介绍活动。结合全市开展的“两充分”“两满员”活动,对已经实现就业和连续两次拒不接受介绍工作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缩短失业人员的滞留期限,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三是结合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总体要求,积极做好千名失业人员创业活动工作,通过千名失业人员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形成鼓励和引导积极就业的激励机制,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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