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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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信政文〔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保障水平,规范和引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生活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人地挂钩为抓手,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争取,积极探索,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编制规划,衔接相关规划;建新拆旧结合,落实占补平衡;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二、基本要求
(一)新型农村社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规划中,要与市域新型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及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优先利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和闲置土地,尽可能减少对耕地的占用。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产业集聚区、城市近郊区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在尊重民意的情况下可建设多层住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河南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新型农村社区用地不能超过村内原有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要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对到新型农村社区建房或购房的村民身份进行审查,严禁城镇居民到新型农村社区建房或购房。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权的用地,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三、用地报批的主要途径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在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拆旧建新的,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可依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对建设的位置、面积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使用农用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可利用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解决用地问题。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布局、规模整治、分步实施”的思路,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在确保项目区内建新区面积不大于拆旧区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大于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且整治后项目区内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以一个行政村、多个相邻行政村或一个乡镇为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并申报入库,对只涉及乡、村内建设用地增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从项目库中选定项目进行整体审批,报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鼓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荒丘、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生态平衡问题,由县区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城建、农业、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会审会签后,由县区政府依法审批。
四、规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县、乡政府是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人地挂钩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建新与拆旧相结合,依法履行建新区用地批准手续,切实落实拆旧区土地复垦任务,对复垦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照土地复垦协议和承诺确保拆旧复垦到位。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拆旧复垦任务的县区,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扣减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暂停项目用地上报审批。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对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从拆旧建新完成情况、信访稳定、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要加大对拆旧建新项目实施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防止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随意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禁未经用地审批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上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严禁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名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等违法用地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形成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我市“三化”协调科学发展。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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