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4〕33号
颁布日期:2014-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4〕33号

2014-08-19·来源:市政府办文电科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大庆市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制度

为全面及时地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决定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制度如下:

一、动态清理原则

(一)依法清理原则。清理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清理意见进行。未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市属市辖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取消、下放或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二)分级清理原则。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自负责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工作。市级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区)业务部门清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分工负责原则。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同级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清理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各有关部门在其领导或指导下开展清理工作。其中,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有关事项的自行清理、流程优化再造以及清理结果的公开工作,清理牵头部门负责清理结果的法制审核、汇总以及报请政府决定等工作,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动态清理结果发布以及在政府门户网站的集中公布工作,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新承接事项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编制部门负责相应的职能调整工作。

(四)及时高效原则。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上级发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决定的第一时间开展动态清理、审核、发布等工作,防止因清理滞后、动作迟缓导致上级决定迟迟得不到落实。

二、动态清理主体及方式

动态清理分为政府集中清理和部门自行清理两种方式。

(一)政府集中清理。凡国务院、省政府发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集中清理。

(二)部门自行清理。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导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国务院各部委、省直各厅局发布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由各有关部门自行清理。

三、动态清理范围、依据和标准

(一)纳入动态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

1.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2.国务院、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省直各厅局在法定权限内,决定下放到市级或县(区)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动态清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2.国务院、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省直各厅局根据各自权限,发布的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动态清理的标准。

动态清理工作标准,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优化再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3〕37号)所列标准执行。上级对清理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动态清理程序

(一)制定清理工作方案。

政府进行集中清理的,市、县(区)政府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清理程序、清理时限、工作分工以及要求,由清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推进落实。部门进行自行清理的,由各有关部门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及人员负责推进落实。

(二)各部门自行清理。

政府进行集中清理的,各部门要在清理工作方案发布后,按照方案要求的标准和时限完成自行清理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报送清理牵头部门审核。

部门进行自行清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在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止或修订,或者国务院各部委、省直各厅局发布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对口的省直厅局进行请示、对接,在省直厅局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市级初步清理意见,报送清理牵头部门审核。

(三)法制审核。

清理牵头部门收到报审的初步清理结果后,要对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清理依据、清理意见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并及时与报审部门进行反馈、确认。进行政府集中清理的,要按照清理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法制审核工作;进行部门自行清理的,要在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四)流程优化再造。

法制审核结束后,各有关业务部门应立即对有关承接、合并事项的流程进行优化和再造,对取消、暂停实施和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研究制订出事中、事后监管或提供行政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做好将新承接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准备工作。

(五)结果发布及职能调整。

政府集中清理的,由清理牵头部门负责将清理结果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按照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送政府办公机构履行发文程序,发布清理结果。

部门自行清理的,由清理牵头部门负责将清理结果报送同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领导小组同意后,各部门应及时将清理结果以及清理牵头部门同意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意见报送编制部门备案,同时通过部门网站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相关数据存档备查;没有部门网站的单位应及时将清理结果以及清理牵头部门同意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意见报送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组织发布。各单位自行发布的同时,要将清理结果、自行发布清理结果的网址链接以及清理牵头部门同意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意见报送政府办公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编制部门应适时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后,国家和省会陆续发布新的清理结果,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也要及时跟进、相应调整。因此,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要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完成各阶段清理工作任务。部门一把手或分管负责人要牵头推进,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及时启动、按时完成、保质保量。

(三)要合法准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业务性、政策性强,各部门务必要严格按照“依法清理”的原则开展有关工作。对于取消或下放具体权限不明确、下放方式及层级不明确、取消后监管方式不明确以及承接后具体办理条件、提交材料种类、实施程序不明确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里进行请示和沟通,务求答复明确、结果准确。

(四)要提高效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时效性很强,上级清理结果发布以后,应立即贯彻落实。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效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工作不认真,瞒报、漏报、迟报,以及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有关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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