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0〕5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日期:2010-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0〕5号文件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积极认真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在2010年5月1日前设立本部门、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机构,设置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黑政办发﹝2010﹞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到依法合规、严谨规范。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要认真研究、依法处理和及时总结,不断加强和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积极推进省级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抓紧研究制定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明确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供便利。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大力推进自由裁量权标准及行政执法结果公开。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继续推进教育、医疗卫生和城乡建设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确保公开成效。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泄密。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密审查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宣传工作。要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对《条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要将《条例》纳入各地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依照《条例》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广泛知晓《条例》精神,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一○年二月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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