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14〕6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水平,特别是推动乡(镇)、农村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多种力量并存、城乡一体化的消防格局,全面推动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0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0号,简称《管理办法》,下同),按照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坚持标准,全面推进,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政企联办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合力。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本级政府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发改、财政、安监、公安、消防、城乡建设、房产、人社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

(二)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密山市政企联办消防队伍模式,结合实际,依托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乡(镇)单建、邻近乡(镇)合建、乡(镇)与企业联建等多种方式发展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在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可不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但应按标准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辖区现有林业专职消防队伍等企业消防队且能够实现灭火资源共享的乡(镇),可不建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但应按标准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级建队。县(市)、区政府要立足辖区实际,对照标准,分别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需要。新建队伍要不低于相应的标准,已建但尚未达标的队伍要在2015年年底之前升级达标。2015年年底前邻近乡(镇)合建队及乡(镇)与企业联建队的标准要适当提高。

(四)坚持持续发展,完善保障。县(市)、区政府要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业务经费和专职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等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优解决医疗、工伤、抚恤待遇等问题。

三、目标任务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按照《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的标准,密山市连珠山镇、虎林市东方红镇、迎春镇、虎林镇应分别新建政府专职消防队1支。鸡冠区应新建政府专职消防队2支。如以上乡(镇)辖区现有林业专职消防队伍等企业消防队且能够实现灭火资源共享的,可不建政府专职消防队。鸡冠区、虎林镇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地点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也可将现有的乡镇志愿消防队伍逐步升级为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标准必须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要求。

(二)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目标。除需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乡(镇)应建设志愿消防队或者政企联办消防队。全市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乡镇“1111”(一乡一镇一车一队)工作目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1121”(一乡一镇两车一队)工作目标。其中,2014年年底前密山市应建7支,虎林市应建6支,鸡东县应建6支,鸡冠区应建2支;2015年年底前恒山区、滴道区、城子河区应各建1支(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

(三)村屯志愿消防队建设目标。除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屯的其他村屯可以按照“1111”(一村一屯一泵一队)标准建设志愿消防队,力争2015年年底前,虎林市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82支,密山市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155支,鸡东县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118支,鸡冠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12支,恒山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24支,城子河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13支,滴道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9支,麻山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15支,梨树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11支。

(四)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目标。2014年年底前,全市至少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84人,乡镇志愿消防队员121人;2015年年底前,全市至少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20人,乡镇志愿消防队员24人。2014年年底前,各村(屯)要落实1名兼职的“消防安全员”(可由治保主任、民兵连长等兼任)。“消防安全员”协助本地区主管领导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县(区)、区应按照明确的任务目标,按时完成招录任务(具体见附件)。

四、建设标准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队员总数应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得少于8人,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与其他部门、单位合并设置(如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但至少要保证“两室两库”,即:办公值班室、休息室和车库、器材库。乡镇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应设置可供消防车辆24小时加水的加水点。消防车库必须为暖库,消防车辆不应少于2辆,最低配置车辆应为载水量不低于4吨的中小型改装消防车,且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二)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乡(镇)志愿消防队人数应达到专(兼)职消防队员12人以上(至少有4名专职消防队员),正、副队长各1名(可由当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派出所民警担任)。乡(镇)志愿消防队所在地应设置可供消防车辆24小时加水的加水点。消防车辆不应少于2辆,并保证有1台手抬机动泵。要设置有能够停放消防车辆的暖库,配备必需的器材装备,消防器材装备应该明确存放地点,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政企联办消防队参照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

(三)村屯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村屯志愿消防队可根据实际明确1名负责人,配备1台简易消防车辆(含改装四轮水罐车、抗旱桶等)、1台手抬机动泵及必需的器材装备。消防器材装备应该明确存放地点,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五、规范管理

(一)人员招录。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实行本地化,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招录,招录条件按照《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执行。招聘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是为公众服务、与政府职能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雇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志愿消防队员主要以所在乡(镇)、村屯人员为主,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号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接收消防志愿者。政企联办消防队队员主要以企业员工为主,当地政府也可按照专职消防队招录办法招聘政府专职队员入驻企业。

(二)劳动关系。专职消防队员用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社会化用工管理,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则上与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经试用(试用期一般不大于6个月),试用期满能够胜任岗位需要、满足工作要求的,方可正式上岗。合同期满后本人申请且经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是否续签。志愿消防队应当组织队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政企联办消防队队员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

(三)业务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同级政府负责管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政企联办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并严格考核。

(四)执勤模式。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则上负担本行政区划内的火灾扑救工作,具体责任区域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划定。政企联办消防队、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和县(市)、区政府划定相邻乡(镇)的火灾扑救。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政企联办消防队应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在岗执勤人员数量须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少于按规定应出动消防车辆的数量,逐步推行轮班制,保证队员休息时间。遇到较大火灾事故,轮休队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运营经费。乡(镇)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支出费用(不含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拨付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保障,不得低于每年5万元,且应按照经济发展逐年上涨,保障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占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业务经费。在落实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公益发展基金,探索多种途径保障专职队伍经费。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标准,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每年补贴费用不得低于2万元,每支村屯志愿消防队每年补贴费用不得低于5000元。政企联办消防队保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承担1个乡(镇)灭火救援任务的政企联办消防队,本级政府每年补贴费用不得低于2万元;承担2个乡(镇)灭火救援任务的政企联办消防队,本级政府每年补贴费用不得低于4万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建设。

(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规定进行保障,确保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待遇。专职消防队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20天的带薪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定期参加训练、演练和执勤,并给予志愿消防队队员参与灭火救援等任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区)、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标准。

(三)伤残抚恤。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志愿消防队员、政企联办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规定报批,落实各项优抚待遇。

(四)执勤保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政企联办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政企联办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协助有关单位灭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训练、消防宣传、防火检查、灭火救援等活动,视为出勤。

(五)奖励表彰。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形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合力。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及志愿消防力量,落实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安监部门作为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中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财政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出台相应标准,并按照标准落实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队员及消防文员的用工形式、工资、福利、保险等保障措施并确保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导当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安装及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并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便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站)的规划、土地征用等工作。

(三)加强指导,提升素质。各级消防部门要立足本职,在严格队伍管理教育、规范队伍秩序、提升业务素质等方面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指导力度。要通过组织开展全员执勤岗位练兵、岗位业务大比武、队员集训和战术研讨、实战实装演练等工作,强化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岗位素质建设,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战能力、协同作战能力、辅助检查宣传和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用。

(四)明确规划,典型推进。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本地发展任务,制定发展规划,在2014年9月底前将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划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并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力争在2014年10月底前在本地培养树立起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典型,逐步推广。市政府将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全年消防工作重点检查内容予以考核,并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鸡西市2014—2015年乡(镇)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发展任务分解表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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