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界江捕捞作业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界江捕捞作业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界江捕捞作业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综〔2013〕1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界江捕捞作业秩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佳木斯市界江捕捞作业秩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边境秩序,加强明水期界江捕捞作业监管,维护和保持辖区边境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黑农委〔2004〕185号),结合我市边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渔船审核
(一)每年3月初由当地县级边防委组织渔政、外事、公安边防部队和边防部队等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审核手续。4月上旬,由佳木斯市边防委组织职能部门对渔船审核和人员政审情况进行检查。
(二)所有下江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政审,凡符合规定的作业渔船、人员从事界江捕捞生产,每条船、每个滩地指定1名负责人,并与当地县级边防委签订遵规守纪责任状。
(三)对因越界捕捞引发涉外事件的人员和外来人员一律不予政审。自2010年起,凡因越界捕捞引发涉外事件的船只或渔民(以俄方抓捕为准),一律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禁渔期,科研渔船严格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数量执行办理。
(五)按照“持地照(或土地承包合同)申请”原则审批农用船只数量。
二、作业监管
(一)捕捞渔船船舷两侧中央统一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粉刷制式的荧光号牌,按不同乡镇混合调色的方式确定专属颜色的牌号;禁渔期科研船船尾必须悬挂小红旗,严格按照审批区域和时间进行作业。
(二)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在重点滩地船管站设立协勤员加强船只管理。禁渔期“船进站、机分离、网入库、人回家”。
(三)当地县级边防委适时对违边作业情况,通过群发短信形式警示全体渔民。
(四)取得界江捕捞资格的渔船必须按照审批的人数携带3证(身份证、界江作业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
(五)界江生产作业区域由所在地边管职能部门实行包片管理,并签订责任状。春渔期、春渔禁渔期、鲑鱼期、鲑鱼禁渔期每周组织不少于两次的联合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清理未取得下江生产作业资格船只和处理人船证不符等问题。重点时期重点地段实施联合驻点执勤;边管职能部门大型执勤和管理船艇要合理配置界江水域锚泊执勤。
(六)各边管职能部门按权责进行作业渔船和涉边人员管理,建立和落实边情处理反馈和通报制度。涉外事件当日通报边管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违边问题处理和涉外事件情况每半月汇总,抄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各边管职能部门,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法律责任
(一)凡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下江作业的人员均视为无证捕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生产作业和在界江电鱼、毒鱼的,按照《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
(三)越界进行捕捞生产、走私和炸鱼的,按照《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取消生产作业资格。
(四)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禁渔期科研船违规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六)摩托艇从事界江生产活动和实施下钩、走私换物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和生产工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边境管理人员依法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发生重大涉外事件或严重违边问题的滩地依法实施停产整顿。
(九)边管职能部门人员因工作疏忽、失职失责而引发涉外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涉边单位人员从事捕捞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抄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四、奖励措施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提供重要违边信息及边境管理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提供摩托艇非法下钩作业、毒鱼、炸鱼及非法走私等重大违边问题信息,并协助边管部门成功抓获嫌疑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对查获、制止重大涉外事件的边境管理人员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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