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齐政发〔2014〕6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和《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齐政发〔2014〕28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禁燃区控制范围
(一)西至嫩江;北沿碾北公路、绥满公路、齐北铁路;东沿齐北铁路至通北路、厂北路、曙光大街、远见北路、光荣四区、铁路专用线、石油公司油库、联通大道、曙光大街、南化大街;南至纺化路、立建路、新兴街,沿平齐铁路至海河路、齐富公路、嫩江公路大桥的合围区域。
(二)联通大道南侧100米内,曙光大街至齐扎公路的区域。
(三)全市境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古迹以及齐扎公路两侧的敏感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
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包括洗浴业燃煤锅炉),限期拆除或改造为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集中供热锅炉或暂时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必须保留的供热锅炉除外。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齐齐哈尔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府
2014年12月2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