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黄冈调查队《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黄冈调查队)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70号)和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黄冈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建立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内容
(一)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由市物价局会同国家统计局黄冈调查队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参考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按年设定、公布。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各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为当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暂用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替代)连续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当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暂停联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到6个月时,各地按前6个月的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实际涨幅同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新的城乡低保标准施行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启动联动机制时,各地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补贴。各大中专院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失业保险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每人每月补贴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的计算公式为:人均月补贴额=本地同期人均低保标准(或五保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享受抚恤金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统一按当地城市低保对象同期补贴标准执行。
三、资金保障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享受抚恤金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资金结余统筹解决。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可以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落实责任
(一)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调查队等部门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监测、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予以保障。
(三)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四)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发放补贴前做好补贴资金的核算工作,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经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出补贴资金。
(五)国家调查队负责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调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生活价格指数、调查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予以保障,并列入部门预算。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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