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十堰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十堰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专办[201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区,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并重,坚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坚持环境改善与民生发展并重,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一库清水北送,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污染和隐患。

进一步加强我市核心水源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设置饮用水源标志,确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以清除各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威胁和隐患,依法严厉查处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未经审批、环保不达标等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旅游、农家乐、畜禽养殖以及垃圾堆放等环保违法行为。继续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的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涉重金属排污企业的环境整治。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电镀、制革及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各种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一些手续不全、治污能力不达标、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排污企业坚决予以淘汰。涉重企业一律进入符合功能区划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增涉重企业。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地环保部门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本级环保部门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三)集中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四)围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管理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运营和违规审批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及老污染源治理,完善环保设施,做到不欠新帐,多还老帐。

进一步加大污染源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电力企业的运行监管力度。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排放的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电力企业加强脱硝工程的建设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

(五)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排查出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污染严重、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特别是对近年来群众最关心的、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粉尘、噪声等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进行整治,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以实际行动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加强督办检查,狠抓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发扬“三铁”精神(铁心减排、铁腕治污、铁面执法),抓好环保专项行动“五个集中整治”。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专项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效,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强化公众参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于2012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市区对照五项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各项排查与整治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督办。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各地认真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信息报送

(一)各县市区应在5月20日前,上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负责人、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号、手机号、传真号和电子邮箱)。

(二)每月1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篇以上本地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每月18日前,填报12369环保热线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

联系方式:2012年十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黄宗云汪红莉

电话:0719-86637028654361

传真:0719-8119909811685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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