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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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居民住房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房屋安全实际,切实加大危房改造力度,实行“属地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分清原因、分类指导、分批改造,用3年时间(2015—2017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在册D级危房(具体工作目标详见附表),B、C级危房明显减少,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造原则及方式
以“谁拥有产权谁负责、谁造成危害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在危房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按照“三个一批”(即:利用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征收一批,由政府出资收购一批,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修缮一批。)的方式实施危房改造。
三、工作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危房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一栋一案”的要求,制订D级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编排工作进度,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一)对于成片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处理。由区人民政府优先将其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实施整体成片改造。已纳入各区年度消危计划安排的成片危房,在“三旧”(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改造项目内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提前征收或者协调相关项目业主予以提前收储;未在“三旧”(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改造项目内的,各区应当将危房集中片区统一上报,纳入当年征收或者收储计划,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规划意见,支持各区消除危房工作。
(二)对于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零星D级危房的处理。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整体打包统一上报列入全市“三旧”(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对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的D级危房,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未压占规划“五线”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改造,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按照“三原”(即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则办理整体拆除重建规划审批手续。对涉及直管公房、政府部门自管房、社区用房的,按照房屋权属由市、区分别承担改造资金;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房屋安全责任人确实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房屋所有人采取置换或者收购后予以改造。置换或者收购可参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对因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危房,由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治理。
(五)对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危房,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依法治理。
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改造的危房,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遏制新增危房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遏制新增危房。要依法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落实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大对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人为破坏房屋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强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的风险评估,完善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
(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改造新增危房
各区要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加大房屋安全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改造,确保3年内基本消除中心城区D级危房,B、C级危房明显减少;建立3年后中心城区新增D级危房“发现一处、改造一处”的长效机制。
(三)推进信息管理,动态监控在册危房
房屋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数据的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大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应用力度,将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危房巡查、改造等信息及时录入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动态更新,对在册危房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确保在册危房监控管理率达到100%。
(四)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成立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市危房改造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分解落实责任、重大项目或者事项会商以及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工作专班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各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区级危房改造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辖区危房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市、区要将所承担的D级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目标的完成;将D级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目标,实行绩效考核。市工作专班将定期组织对各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予以通报。
各新城区、开发区(含风景区、化工区)的危房改造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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