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孝感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2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决定。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管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岗双责”,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建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打造“湖北的苏州”和“魅力孝感”为统领,以大力推进“五个跨越”、加快建设“五个城市”为路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事业发展,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与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或审查认为不合法不同意发文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做到切实可行,备而不繁。
完善立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规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上位法或与上级政策不符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提请市人民政府改变、撤销。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兼顾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当前和长远;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贯彻宏观调控和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重大项目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年度预算之外的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者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实行议事决策事项责任制。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法制等机构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提高办结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季度要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包案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落实和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市高新区、临空区和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第一周周四召开,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协调解决重要工作事项,沟通工作信息;
(三)通报近期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和安排下一阶段主要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县级领导干部、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不定期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市长、市长助理研究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应提前向市长报告。
四十一、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提交市委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的汇报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批印;重要的依法定权限由市长审签批印。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前安排征求意见,并充分协调。未经充分协调或协调中意见不一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会议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批印,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
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安排参会对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并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分管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请假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前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集或委托主持召集会议的市长助理、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其中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召集会议或委托主持召集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应经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充分准备,讲求实效,严格审批。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文单位重办。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其他公文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四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应当由县(市)区长、主任(局长)签发。请示应当一事一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如实列出各方面理由及其依据,并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进行协调或者裁定。
四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从法律方面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孝感政规、孝感政发、孝感政文),经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函件(孝感政函),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市长助理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签送秘书长审核、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市长助理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孝感政办发),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市长助理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件(孝感政办函),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制发公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省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工作事项,中央、省文件已发至县团级或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另行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要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时效。
五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并在《孝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十章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清廉从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做到勤政、廉政、善政。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改进事风,精简事务性活动数量。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得出席未经统一安排的活动,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从严审核报批。各种剪彩、奠基、挂牌、纪念、庆祝、颁奖等事务性活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严格控制文稿发表。元旦、春节期间,各机关单位之间一律不搞走访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须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请示。政务活动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
改进调查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的地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边界迎送。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孝出访、出差和年休假,应事先报告市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孝出访、出差和年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孝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9日制发的《孝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孝感政发〔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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