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潭政发〔201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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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我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市是全省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市之一,大部分地区属地质灾害高、中度易发区,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多、分布广,突发性、破坏性强。近年来,受极端恶劣天气及人类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前防范,狠抓落实,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提升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完成12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开展5处以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勘查,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200户居民的搬迁避让,有序开展全市重点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和重要矿区地质环境调查,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使各类灾情和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基本消除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有效防范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减少或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四)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重点勘查。“十二五”期间,在全面完成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高发和易发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国土资源部门对调查评价结果和详细勘查成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以湘锰矿区、谭家山矿区为重点,开展1:10000矿山地质环境普查,基本查明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分布范围、形成原因,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完成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建立健全矿区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地表水土体、地下水系统变化防控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六)实施重点城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评价。“十二五”期间,实施好韶山市重点城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评价项目,并以此为契机,在其他县(市)区推广开展重点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基本查明地下水情、地质构造及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成因,为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地下工程建设、科学管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地质依据。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要严格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审批管理,严防因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引发的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切实提高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能力。按省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具体办法,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推进地下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七)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完善市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系统,构建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务(水利)等部门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八)大力开展隐患巡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威胁人口多的滑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切实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九)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示范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组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经费补助与设备配置标准按省要求确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群测群防群众识灾报灾、临灾预警和避险应急能力。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湘潭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在全面查明本地区地质灾害状况的基础上,做好规划完善的有关工作,并逐步落实好规划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或完善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十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农村居民建房进行地质灾害简易评估,指导建房选址,防止因建房削坡、开挖引发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从建设项目的预审环节开始就要严格把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
(十二)严格落实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工程建设和矿山建设前,经评估论证确需采取防治措施的,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建设和矿山建设完成后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负责及时治理。
(十三)重点实施一批搬迁避让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整合各种资金,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群众的搬迁避让工程,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同时,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十四)加大隐患点工程治理力度。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工程治理。加快以城区、集镇、人口密集区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步伐,要合理规划,对不能实施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危险程度积极申报立项,到2020年,全面完成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基本消除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
(十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各示范区、园区管委会要编制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总体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及各示范区、园区管委会要逐点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的具体执行人员。要制定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各单位及其人员的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示范区、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所辖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应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同时,要组织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编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适时按照规定启动预案,及时组织处置灾情险情,组织危险区人员紧急撤离,做好群众的安置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七)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成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示范区、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成立县(市)地质环境监测所。要充分发挥属地化地勘单位在所在地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分析、抢险救援等方面的作用。引进、培养、培训、配备一批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的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办法,鼓励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配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通信、交通工具。
(十八)加强科普宣传和科技攻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灾辨灾防灾、自警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党员教育和中小学生的课外读物。加强对各级领导尤其是乡镇、街道、村委会负责人和群测群防责任人防灾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针对基层干部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施工、监测等关键性技术的攻关和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十九)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水务(水利)部门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经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电力、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经费保障。统筹矿业权价款、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国土资源其他非税收入等资金,设立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增加财政投入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巡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重大隐患点勘查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设施配备和管理能力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建立专项资金,保证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需求。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地质灾害、矿山开发损毁土地、废弃土地的有偿复垦、优惠利用、指标交易,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开发性防治新机制。
(二十一)严格执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拒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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