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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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永政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全市粮食生产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行政推动粮食生产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2012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25万亩以上,总产超过62亿斤。
二、全力遏制耕地抛荒和水稻“双改单”。将遏制耕地抛荒和水稻“双改单”列入各级政府发展粮食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遏制耕地抛荒。对因各类开发占用农村土地两年以上未开发的,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农民耕种;对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思想工作,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流转。
三、科学布局粮食生产。各县区要综合考虑本区域内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粮食生产基础,进一步优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结构。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要分别划定重点建设片区,集中投入,整体推进,形成集中连片、高产稳产生产基地,做到宜粮则粮、宜经则经,避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早稻和中稻互相插花等现象。要优化旱粮生产结构,着力抓好玉米生产,全市玉米生产种植面积比上年增加4万亩。要优化稻米生产结构,做优做强湘米产业。重点抓好高档优质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全市高档优质稻基地建设面积达到50万亩。
四、积极推进科技兴粮工作。各地要在大力推广农业实用技术的同时,积极推广示范水稻集中育秧、合理密植、安全齐穗等关键增产技术,2012年全市集中育秧示范面积40万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80万亩。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下乡活动。
五、突出抓好粮食高产创建工作。要将粮食高产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发展粮食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坚持良种与良法配套,综合应用良种以及测土配方施肥、适时早插、合理密植、科学排灌、病虫专业化防控、适时收割等高产配套技术,实现高产创建目标。
六、继续扶持适度规模经营。要建立“县级指导、乡镇主导、村级组织、企业带动、农民主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自愿合法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田向种粮能手集中,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鼓励农业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承包耕地,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以租赁制、股份制、代耕制等多种模式搞好耕地流转,并在用地、信贷、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扶持农机、植保、粮油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对农户推出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排灌、统一收割等一条龙服务,降低种粮劳动强度,减少种粮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种粮效益。2012年全市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新增1000户。
七、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服务水平。要围绕农业发展战略,抓住国家支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机遇,不断提升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依托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开展订单服务、租赁服务、承包服务,促进水稻机械化耕作,全市农机综合作业服务总面积要达到1200万亩。加大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手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农机人员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八、切实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要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兑现到位,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降低补贴标准、改变补贴用途,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要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九、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市政府设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早稻集中育秧、粮食高产创建、优质稻基地建设及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粮食生产抓得好的县区进行奖励。各县区亦要设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有中央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县区(管理区),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要加大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筹资筹劳修复、硬化灌溉渠道,搞好山塘、水库清淤、扩容、加固,增强蓄水能力,提高抗御洪涝、干旱灾害能力,扩大旱涝保收面积。
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建立县区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的粮食生产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粮食生产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和末位淘汰。严格执行奖惩措施,对因工作不力,连片抛荒20亩以上、“双改单”现象突出的,追究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出现耕地连片抛荒2亩以上的乡镇,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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