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木竹经营加工秩序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木竹经营加工秩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木竹经营加工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木竹经营、加工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全面推进“绿色永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绿色永州的意见》(永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木竹经营加工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应根据本辖区资源情况及经营加工水平,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木竹经营加工投资规模、技术工艺等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审批备案。申请新办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项目的投资概算、生产工艺、加工技术、木竹来源及需求数量,以及是否有利于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的可行性报告。凡属林产业发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木竹经营加工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经营加工许可证。
二、严格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县区(管理区)要对本辖区内现有木竹加工经营的厂(站、点)进行清理,严格控制数量。对未经审核批准,违法经营加工站(点),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对设立在生态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区,以及县区交界、纠纷山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木竹加工站点,要限期撤离;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规模偏小、浪费资源、木竹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初级加工企业,全面整顿小锯台、小拼板、小木片、小单板等“四小”同类企业,严厉打击偷砍滥伐、滥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严格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和准入制度,从严控制经营加工企业数量及规模;要建立健全木竹原料来源检查制度,指导和监督木竹经营加工单位依法凭证收购和销售木竹及产品,建立木竹及其产品的购、销登记台账;要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被确认注销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要进行跟踪监督,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或未按批准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小型企业的木竹进出库情况要实行严格的监管核查,木竹进出库数量不相符,且未能说明原因,又无法证明差额部份合法来源的木竹原料,要依法给予处理;对大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木竹的,要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构建木竹经营加工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市木竹经营加工市场秩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巩固“绿色永州”建设成果的配套措施,是保护森林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木竹经营加工秩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制定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木竹经营加工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木竹经营加工市场秩序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管理区)、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木竹经营加工市场秩序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木竹经营加工的审批准入条件,严格木材购销登记制度、资源监督员制度和生产经营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加工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加强封山育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木竹经营加工市场秩序的整顿工作;要科学编制规划,加强植树造林,实现绿化与美化、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和完善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有法不依,监管不到位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木竹经营加工市场秩序混乱、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市林业局汇总,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的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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